擅自駕駛他人車輛出事故誰賠

導讀:
擅自駕駛他人車輛出事故誰賠首先應參照國際上通用的兩個標準確定責任主體:即機動車的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的歸屬。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的行為即為盜用他人機動車行為,情節嚴重的,即為使用盜竊行為,故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的行為與盜竊機動車行為只是主觀目的不同,其客觀行為方面則具有同質性。由此,根據法理上的“類似案件同樣處理”的規則,對于擅自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問題,完全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的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之相關規定精神予以處理。那么擅自駕駛他人車輛出事故誰賠。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自駕駛他人車輛出事故誰賠首先應參照國際上通用的兩個標準確定責任主體:即機動車的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的歸屬。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的行為即為盜用他人機動車行為,情節嚴重的,即為使用盜竊行為,故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的行為與盜竊機動車行為只是主觀目的不同,其客觀行為方面則具有同質性。由此,根據法理上的“類似案件同樣處理”的規則,對于擅自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問題,完全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的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之相關規定精神予以處理。關于擅自駕駛他人車輛出事故誰賠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自駕駛他人車輛出事故誰賠
首先應參照國際上通用的兩個標準確定責任主體:即機動車的運行支配權和運行利益的歸屬。所謂運行支配權,即誰對車輛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
這種支配和控制包括直接的、現實的支配,也包括潛在的、抽象的支配;所謂運行利益的歸屬,即誰從車輛運行中獲得利益。這種利益可以是因機動車運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間接利益以及基于心理感情因素而發生的利益,比如精神上的滿足、快樂、人際關系的和諧等。這在國外的學說和判例中被稱為判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二元說”。
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的行為
即為盜用他人機動車行為,情節嚴重的,即為使用盜竊行為,故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的行為與盜竊機動車行為只是主觀目的不同,其客觀行為方面則具有同質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12條第4款規定:為練習開車、游樂等目的,多次偷開機動車輛,并將機動車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偶爾偷開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從這種規定來看,我國刑法實踐對盜開汽車等使用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持有限承認的態度,也就是說出于非法使用之目的,擅自駕駛他人機動車的行為,情節嚴重的,應按盜竊罪論處。
國外刑法與我國港澳地區刑事立法還采取單列罪名的方法對使用盜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加拿大、馬來西亞、印度等國的刑法典將違反信托罪、未經同意使用機動車或船只罪、背信罪視為盜用罪性質。由此,根據法理上的“類似案件同樣處理”的規則,對于擅自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賠償問題,完全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的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之相關規定精神予以處理。
綜上,受雇人以外之第三人未經機動車所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的同意,擅自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的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之相關精神,即原則上由擅自駕駛人自行承擔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實際管理人不承擔責任。究其原因,在擅自駕駛的情形下,無論是機動車所有人還是實際管理人均對擅自駕駛的情形根本無從知曉,對車輛已經失去控制,更談不上從車輛運行中獲得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