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可否申請執行債務人死亡賠償金

導讀:
債權人可否申請執行債務人死亡賠償金一般是不可以的。筆者認為,從法理上分析,死亡賠償金的產生是因受害人的生命權遭受侵害。而死亡賠償金是產生在受害人死亡也就是受害人民事主體資格消亡之后。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或死者的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死亡賠償金是尊重生命權的體現,具有對侵害生命權的侵權人進行懲罰的性質,但同時死亡賠償金更多的是為了進一步安撫生者。筆者認為,死亡賠償金的取得是源于法律的規定。我國當前立法規定的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財產損失。法律未規定死亡賠償金獲得者對死者債務承擔責任。那么債權人可否申請執行債務人死亡賠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可否申請執行債務人死亡賠償金一般是不可以的。筆者認為,從法理上分析,死亡賠償金的產生是因受害人的生命權遭受侵害。而死亡賠償金是產生在受害人死亡也就是受害人民事主體資格消亡之后。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或死者的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死亡賠償金是尊重生命權的體現,具有對侵害生命權的侵權人進行懲罰的性質,但同時死亡賠償金更多的是為了進一步安撫生者。筆者認為,死亡賠償金的取得是源于法律的規定。我國當前立法規定的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財產損失。法律未規定死亡賠償金獲得者對死者債務承擔責任。關于債權人可否申請執行債務人死亡賠償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人可否申請執行債務人死亡賠償金
一般是不可以的。
一、死亡賠償金是對誰的賠償
關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學界和立法實踐中主要有二種不同的觀點:觀點一,固有侵害說,認為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生活利益及扶養利益等固有利益損失的賠償,而非對死者的賠償。觀點二,繼受說,認為死亡賠償金的受償主體仍然是死者,近親屬所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系經由繼承而得。二種觀點均各有利弊。依固有侵害說,死者近親屬的利益能夠得到較好的保護,但卻忽視了對死者生命權的尊重。繼受說本身亦存在固有缺陷,難以解釋請求權的繼承是如何發生。
筆者認為,從法理上分析,死亡賠償金的產生是因受害人的生命權遭受侵害。但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民事主體資格消亡。而死亡賠償金是產生在受害人死亡也就是受害人民事主體資格消亡之后。所以,死者不是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死者的遺產或死者的夫妻共同財產。雖然死亡賠償金是尊重生命權的體現,具有對侵害生命權的侵權人進行懲罰的性質,但同時死亡賠償金更多的是為了進一步安撫生者。
二、死亡賠償金是對何種損害的賠償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家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補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從解釋的規定來看,死亡賠償金性質不是精神損害賠償,而是財產性的物質損害賠償。
解釋死亡賠償金物質屬性的學說,主要有撫養喪失說和繼承喪失說。撫養喪失說認為,死者生前依法定撫養義務供給生活費的被撫養人喪失了生活來源,賠償義務人對此應當予以賠償。但賠償范圍是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繼承喪失說認為,應當以受害人死亡導致的家庭整體財產減少的收入作為計算的依據。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死亡,家庭可以預期的其未來生存年限中的收入因此喪失。這兩種學說均有缺陷。撫養喪失說賠償數額較低,而繼承喪失說推測的成分較高。我國當前立法采用的是繼承喪失說。
筆者認為,死亡賠償金的取得是源于法律的規定。法律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它體現的是對侵權行為的懲罰、對人身權的保護和對死者近親屬補償的意義。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所遭受的損失包括精神損失和物質損失。我國當前立法規定的死亡賠償金屬于物質財產損失。不同時期不同立法文件究竟采用撫養喪失說還是繼承喪失說,或者兼采或者兼不采都存在很大爭議。但應當肯定的是,死亡賠償金是死者親屬應得的經濟補償,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關系,不是遺產或夫妻共同財產。法律未規定死亡賠償金獲得者對死者債務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