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交通肇事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

導讀:
交通肇事罪,是指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所以,本案的倪某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nèi),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倪某駕駛的車輛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chǎn)、作業(yè)活動致人死亡的,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那么本案是交通肇事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是指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所以,本案的倪某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nèi),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倪某駕駛的車輛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chǎn)、作業(yè)活動致人死亡的,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關于本案是交通肇事罪還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08年8月24日,犯罪嫌疑人倪某駕駛一輛重型普通半掛貨車到某物流中心洗車。該物流中心是集修車、洗車、配載于一體的服務中心。倪某駕駛車輛在物流中心倒車時既沒有下車觀察車后狀況,也沒有在獲得他人幫組引導得情況下倒車,將車后年僅5歲的王某撞倒,致王某當場死亡。經(jīng)法醫(yī)鑒定,王某某由于顱腦損傷造成死亡。經(jīng)公安局認定,倪某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分歧:
對于本案倪某的行為定性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倪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倪某是在物流中心撞死該小孩的,該物流中心不是公共交通的管理范圍。所以倪某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只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第二種意見是,倪某構成交通肇事罪。該物流中心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交通肇事罪,是指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首先,必須有在交通運輸過程,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所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是指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為了保障交通運輸?shù)陌踩鞒龅母鞣N行政規(guī)定,包括交通規(guī)則、操作規(guī)程、勞動紀律等。犯罪嫌疑人倪某在沒有人別人作引導情況下的倒車行為違反了操作規(guī)程即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八款: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nèi)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致使公共財產(chǎn)或者他人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定罪處罰。公共交通管理范圍,所謂“公共”,其基本特征是排除私有的屬性,具有公共具有公開性和人員的相對不確定性,如人們通常所說的公共場所等。顯然,人員固定、空間狹小的私有獨立院落不屬公共的范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所指的道路,即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無疑是主要的公共交通場所,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物流中心具有公開性和人員的相對不確定性,并且車輛、人員出入很頻繁,所以物流中心符合公共交通管理范圍。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是過失,可以是疏忽大義,也可以是過于自信,即行為人對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導致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這里過失是指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tài)度而言,至于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本案中的倪某的倒車行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倪某的心理是故意,但是倪某對造成小孩死亡嚴重后果的心理態(tài)度則是過失。
所以,本案的倪某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nèi),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倪某駕駛的車輛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chǎn)、作業(yè)活動致人死亡的,則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翟*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