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全責是肇事罪嗎

導讀:
按照規定,致人死亡負全責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在肇事者負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責任的情況下,或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情況下,肇事者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刑事責任;所以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又是全責的情況下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以駕車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那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全責是肇事罪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規定,致人死亡負全責的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因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在肇事者負事故的主要或全部責任的情況下,或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情況下,肇事者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追究刑事責任;所以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又是全責的情況下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以駕車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關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全責是肇事罪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汽車數量的增多,交通事故發生的概率也是越來越高,很多人因為種種原因導致自身就造成了交通事故。那么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致人死亡,并且要承擔全責是屬于交通肇事罪嗎?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全責是肇事罪嗎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關系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系,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筆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里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系,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后突然發現前方幾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于車速過快,致使車沖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兩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但兩者存在明顯區別:一是主觀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以駕車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二是客觀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嚴重后果才構成為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