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租車出事故該怎么辦

導讀:
出租、出借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目前在我國還沒有直接可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或現成的司法解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令第89號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那么單位租車出事故該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租、出借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目前在我國還沒有直接可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或現成的司法解釋。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令第89號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關于單位租車出事故該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出租、出借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目前在我國還沒有直接可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或現成的司法解釋。
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令第89號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現已廢止)第31條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員暫時無力賠償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的所有人負責墊付。”
該行政法規公布后幾乎所有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受害人都無一例外的將駕駛員和車主作為共同的被告,法院在裁判該類案件時也判決車主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應該說當時對于這類案件這樣處理是有法律依據的。
但隨著《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車主負責墊付的責任已經得到廢止。那么在2004年5月1日以后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車主的責任如何承擔,沒有了法律依據。
若沒有進一步的規定或者解釋,根據民法的自己責任原理,應由侵權人即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人自己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車輛在駕駛人的控制下,侵權人就是事故肇事者(一般為車輛駕駛人),車輛所有人若不是交通事故車輛的駕駛人,一般不應視為侵權人,那人民法院只能判決交通事故肇事者直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機動車來歷證明;
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