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租車出了事故到底誰賠

導讀:
未成年租車出了事故到底誰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未成年人租車出事故,責任應由誰來擔?
在實踐中,經常發生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賃機動車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責任主體應如何認定?
我們認為,首先,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租賃合同或借用合同的效力問題并不影響侵權責任的承擔。換言之,這里的租賃合同或借用合同是否有效與責任承擔是兩個問題。
其次,根據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并不考慮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也不考慮監護人的過錯問題。因此,在限制行為能力人借用、租賃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
最后,在此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存在過錯,即未能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將機動車出借、出租給未成年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法律條文
根據《民法典》第1213條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明作為實際使用人,明知自己不具備機動車駕駛資格,仍開車上路,還因違章導致事故發生,是直接侵權人,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209條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未成年租車出了事故到底誰賠
(1)租賃公司將機動車出租給沒有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民事責任——何某與薛某某、乙租賃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車主將電動車交給不具有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駕駛,致使未成年人騎車載人撞傷受害人,電動車車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乘坐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阿某某與玉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3)機動車車主將車輛交給未成年人駕駛,造成受害人死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肖某訴王甲、王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賃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主體應如何認定?
首先,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租賃合同或借用合同的效力問題并不影響侵權責任的承擔。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并不考慮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也不考慮監護人的過錯問題。
因此,在限制行為能力人借用、租賃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最后,在此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存在過錯,即未能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將機動車出借、出租給未成年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3. 出租、出借等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如何認定?
在租賃、借用等基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意思轉移機動車的占有、使用而導致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和使用人分離的情形下,機動車的使用人是能夠最有效地控制機動車危險的,并直接享受機動車因運行而產生的利益,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明確將機動車所有人規定為責任主體。而在此種情形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機動車不再具有直接的、絕對的支配力,也不再享有機動車運行帶來的利益,應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為統一裁判標準指導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詳細規定了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過錯的幾種具體情形: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四)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