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出了事故到底誰賠(未成年租車出了事故到底誰賠)

導讀:
租車出了事故到底誰賠,未成年租車出了事故到底誰賠?機動車所有人向他人出借機動車,應同時對車輛運行所產生的風險負有防范義務,如果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車主與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使用人為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出借人承擔責任。
租車公司在我國日益發展起來,租車人通過租車費,即可在一定時間內使用租車公司的租用車輛。租用車輛與普通車輛一樣,同樣會發生交通事故。那么,對租用車輛發生車禍的賠償問題,該如何具體解決呢?
租車出了事故到底誰賠?
事實上,在租用車輛發生的車禍賠償案件中,較為突出的一個問題就是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其他事項如賠償項目計算,按照正常交通事故案件處理即可。
《民法典》侵權責任篇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租車事故的賠償權利人為:
1、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包括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和商業三責險的保險公司,由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先行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保險理賠不足的,再由三責險保險公司承擔第二順位的賠償責任。
2、租車人
當保險理賠不足時,作為租車人(大多數時候為肇事司機)應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此時,如果各方都有責任的,則由各方按照事故責任的比例分擔賠償。
3、出租人
出租人(含租車公司)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只有當其存在有一定過錯,方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這里所謂“過錯”,是指下列情形:
(1)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出租時未告知);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如不要求出示駕駛證);
(3)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出租時未查明);
(4)其它。
未成年租車出了事故到底誰賠
1、向未成年人出借電動車發生事故,應由出借人承擔責任
案例要旨: 機動車所有人向他人出借機動車,應同時對車輛運行所產生的風險負有防范義務,如果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車主與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使用人為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出借人承擔責任。
2.將電動車交給不具有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駕駛,應當預見到存在的危險性,對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案例要旨:將電動車交給不具有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駕駛,應當預見到存在的危險性,對發生交通事故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汽車租賃公司將汽車出租給未滿18周歲的不具有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的進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汽車租賃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外承擔部分責任
案例要旨:汽車租賃公司將汽車出租給未滿18周歲的不具有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機動車交強險的范圍外承擔部分責任。
4.以自己的名義從租賃公司租一輛車并將車借給朋友發生交通事故,租車人具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要旨:從車輛租賃公司以300元/天的價格租車一輛,借給朋友使用,其朋友系無駕駛資格的未成年人。其朋友又將車輛交予同學使用,導致事故的發生。租車人放任危險的發生,其行為與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因果關系,故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5.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各行為人在各自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例要旨:機動車所有人在實際租車人與提供的證件不相一致的情況下出租車輛,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機動車實際使用人為未成年人,其在未依法取得駕駛資格證的情況下借用他人身份證件,駕駛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出借證件人疏于對自己證件的保管,將其出借給他人,被用于租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后,各行為人應按照各自責任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中未成年人應承擔賠償的部分由其監護人承擔。
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賃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
在實踐中,經常發生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賃機動車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責任主體應如何認定?
首先,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租賃合同或借用合同的效力問題并不影響侵權責任的承擔。換言之,這里的租賃合同或借用合同是否有效與責任承擔是兩個問題。
其次,根據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并不考慮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認知能力和判斷能力,也不考慮監護人的過錯問題。因此,在限制行為能力人借用、租賃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
最后,在此情形下,機動車所有人存在過錯,即未能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將機動車出借、出租給未成年人,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作者:最高人民法院侵權責任法研究小組)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
?。ㄒ唬┲阑蛘邞斨罊C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ǘ┲阑蛘邞斨礼{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ㄋ模┢渌鼞斦J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