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傷亡民事賠償是如何認定的

導讀: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宣判后,白鶴村委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觸電身亡事件發生在農村低壓電網改造過程中,認定賠償責任主體成為本案爭議焦點。那么電傷亡民事賠償是如何認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宣判后,白鶴村委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觸電身亡事件發生在農村低壓電網改造過程中,認定賠償責任主體成為本案爭議焦點。關于電傷亡民事賠償是如何認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另查明,涉案電力線路于1986年由書院頭經濟合作社部分村民集資架設,屬書院頭經濟合作社的居民生活照明用電設施。2007年3月14日,供電公司與白鶴村委會簽訂了電網改造協議,約定:供電公司對白鶴村電網實施改造,分為戶表改造和村網改造兩部分;白鶴村委會負責在戶表改造后對所屬的電網資產進行管理,并對所屬電網資產的安全負責;供電公司有義務在戶表改造后,協助白鶴村委會進行電網的管理;戶表改造后,在啟動村網改造時,由白鶴村委會申請自愿將村網資產無償移交給供電公司,戶表改造、村網改造結束后電網資產屬供電公司,由供電公司負責管理,白鶴村委會應履行保護電網資產的義務。事故發生時已進行了戶表改造,尚未啟動村網改造。戶表改造時,涉案電線中有一條電源被切斷,該條電線在事故發生前已斷裂了較長時間,由于一端搭在另兩條使用中的電線上,導致電線通電。還查明,供電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向白鶴村委會郵寄電力設施整改通知,列出的主要安全隱患問題為:“你村產權的農改高低壓線路,架設時間長、線徑小、線路老化、金屬銹蝕、電桿傾斜、對地距離不夠,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應立即整改。”
【審判】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涉案線路系書院頭經濟合作社照明用電設施的一部分,產權屬書院頭經濟合作社。書院頭經濟合作社在電線長時間斷裂后未及時向村委會、供電公司報告,也未采取維修、警示等措施,對事故發生具有一定過錯。電網改造協議約定了白鶴村委會在戶表改造后、村網改造前對電網資產負有管理義務,其在電線長時間斷裂后未采取維修、警示等措施,疏于履行管理義務,對事故發生具有較大過錯。供電公司在戶表改造時切斷了涉案線路中部分電線的電源,且電網改造協議約定其協助管理義務,供電公司僅向白鶴村委會郵寄未標明具體隱患位置的整改通知,疏于履行協助管理義務,具有一定過錯。張某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徒手抓扯無絕緣層的電線,對事故發生具有一定過錯,可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綜合考量原、被告行為過錯大小、原因力比例,酌情確定由書院頭經濟合作社承擔10010的賠償責任,白鶴村委會承擔45%的賠償責任,被告供電公司承擔35%的賠償責任為宜。
江津區法院判決:一、被告供電公司賠償三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共計41964.65元,供電公司已支付3萬元,實際還應賠償11964.65元。二、被告供電公司賠償三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1667元。三、被告白鶴村委會賠償三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共計53954.55元,白鶴村委會已支付1萬元,實際還應賠償43954.55元。四、被告白鶴村委會賠償三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5000元。五、被告書院頭經濟合作社賠償三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11989.90元。六、被告書院頭經濟合作社賠償三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3333元。七、駁回三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宣判后,白鶴村委會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國家經貿委印發的《關于加快鄉(鎮)電管站改革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鄉(鎮)及以下農村集體電力資產按自愿上交、無償劃撥方式全部交縣供電企業管理,由其承擔維護管理責任。但目前有的農村尚未完成電網改造,供電設施管理、維護職責不明,發生觸電損害時難以確定賠償主體。本案觸電身亡事件發生在農村低壓電網改造過程中,認定賠償責任主體成為本案爭議焦點。
一、供電設施造成損害的歸責原則
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是據以確定侵權民事責任由行為人承擔的理由、標準或者說是最終決定性根本要素。侵權責任法在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了三個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構成了完整的侵權責任歸責原則體系。①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高壓供電屬于高度危險作業,造成損害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對于低壓供電致人損害的責任沒有專門的規定。依一般法理,對在侵權責任法分則中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的,應當遵守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關于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因此,對低壓觸電人身傷害,學理和實務界的主流觀點認為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按一般侵權行為處理。
二、供電設施致人損害的賠償主體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高壓供電作業致人損害,由經營者承擔侵權責任,對于低壓供電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原電力工業部《供電營業規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在供電設施上發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責任,按供電設施產權歸屬確定。該部門規章明確了觸電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為供電設施產權人。供電設施作為一種財產,產權人負有維護管理義務并承擔安全維護責任,因該物造成他人損害,由產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有其合法性。
通常供電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與設施的管理、使用有直接關系,而與產權無必然關系,并且產權人并不經營、管理或使用供電設施,供電設施的產權與經營權、管理權或使用權存在分離的情況。既然供電設施的產權與其經營權、管理權或使用權以及由此產生的安全維護義務可以分離,則在確定賠償主體時就不能固守產權歸屬原則,應放棄該單一標準,在明確產權歸屬的基礎上建立以產權歸屬和侵權構成并重的判斷標準來確定賠償主體。故確定賠償責任主體應結合供電設施管理、使用的實際情況,依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進行綜合分析。其基本原則為:產權人推定為管理、維護人,從而確定由其承擔責任;雖不是產權人但卻是承擔管理、維護的義務人,或是符合侵權構成的其他主體,則由其承擔責任。
三、供電設施致人損害的責任形態
侵權責任形態,是指在侵權法律關系中,根據不同的侵權行為類型的要求,侵權責任在不同的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表現形式。①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了以累積因果關系表現的多因一果數人侵權,第十二條規定了以部分因果關系表現的多因一果數人侵權。有學者將第十一條概括為“分別實施,足以造成”,將第十二條概括為“分別實施,結合造成”。②區分二者的關鍵在于各侵權行為人的行為能否單獨造成全部損害的發生。如果任何一個侵權行為人的行為都能造成全部損害結果的發生,則是第十一條規定的累積因果關系,應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單個侵權行為人的行為不能造成全部損害結果的發生,則是第十二條規定的部分因果關系,應承擔按份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