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規定有哪些

導讀:
第二條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生活費負擔方面判決的承認執行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第七條人民法院審查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訴。第十七條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一方變更請求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申請的其申請均不受理。那么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規定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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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
第二條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生活費負擔方面判決的承認執行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否則不予受理。
第四條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
(二)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
(三)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
(四)申請理由及請求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五條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接到申請書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人民法院審查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訴。
第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對于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交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的原告為申請人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條按照第八條第九條要求提供的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同時應由申請人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
第十一條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被告為申請人提交第八條第十條所要求的證明文件和公證認證有困難的如能提交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的可推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為真實和已經生效。
第十二條經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
(一)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三)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四)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五)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三條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的承認以裁定方式作出。沒有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認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第十四條裁定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級人民法院”名義作出由合議庭成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五條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
第十七條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在國外出具的委托書必須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后原告一方變更請求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申請的其申請均不受理。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后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