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

導讀: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法民<1991>21號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現將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第三條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第七條人民法院審查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訴。第九條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的原告為申請人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法民<1991>21號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現將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第三條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第七條人民法院審查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訴。第九條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的原告為申請人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法民<1991>21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現將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在執行中注意總結經驗有何意見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附件
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
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3次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籍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對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照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第二條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中的夫妻財產分割生活費負擔子女撫養方面判決的承認執行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并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否則不予受理。第四條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二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結結果時間三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四申請理由及請求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第五條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六條人民法院接到申請書經審查符合本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的應當在7日內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第七條人民法院審查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由三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訴。第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對于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沒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交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第九條外國法院作出離婚判決的原告為申請人的人民法院應責令其提交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被告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第十條按照第八條第九條要求提供的證明文件應經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同時應由申請人提供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第十一條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被告為申請人提交第八條第十條所要求的證明文件和公證認證有困難的如能提交外國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的可推定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為真實和已經生效。第十二條經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一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三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四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五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十三條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的承認以裁定方式作出。沒有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認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駁回申請人的申請。第十四條裁定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級人民法院”名義作出由合議庭成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