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受贈財產怎么分割

導讀: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受遺贈人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而遺囑繼承人必然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除非遺囑中指定了財產只歸受遺贈人一方所有否則該財產屬于受遺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那么離婚時受贈財產怎么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受遺贈人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而遺囑繼承人必然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除非遺囑中指定了財產只歸受遺贈人一方所有否則該財產屬于受遺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關于離婚時受贈財產怎么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受贈財產離婚時怎么分割?
對于一方婚前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殊約定均屬于該方個人的婚前財產。對于一方婚后受贈所得的財產除非贈與聲明或協議中明確了只歸受贈人一方個人所有否則該財產屬于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對于一方婚后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考慮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根據何種方式繼承所得即是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還是遺贈然后區別情況作如下認定
(1)對于法定繼承所得的財產由于被繼承人并未留下遺囑故此種情況下一方婚后繼承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對于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則應考察遺囑的內容如果遺囑中指定了財產只歸繼承人一方個人所有的則該財產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否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對于遺贈所得的財產處理方式同遺囑繼承。遺贈和遺囑繼承的依據都是被繼承人設立的遺囑。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受遺贈人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而遺囑繼承人必然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除非遺囑中指定了財產只歸受遺贈人一方所有否則該財產屬于受遺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繼承受贈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可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按均等原則
離婚協議中贈與的財產能否撤銷
很多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產贈與孩子但是離婚后又后悔了那么這種情況是否可以對離婚協議中贈與的財產進行撤銷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如果房產尚未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財產權利尚未轉移一方是否可以撤銷贈與呢?
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孩子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p>
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并就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二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故被告李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戶給兩個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