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財產離婚時怎么分割



對于一方婚前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特殊約定,均屬于該方個人的婚前財產。對于一方婚后受贈所得的財產,除非贈與協議中明確了只歸受贈人一方個人所有,否則,該財產屬于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對于一方婚后繼承所得的財產,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考慮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根據何種方式繼承所得,區別情況作如下認定:
(一)對于法定繼承所得的財產,由于被繼承人并未留下遺囑,故此種情況下,一方婚后繼承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對于遺囑繼承所得的財產,則應考察遺囑的內容,如果遺囑中指定了財產只歸繼承人一方個人所有的,則該財產屬于該方的個人財產。否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對于遺贈所得的財產處理方式同遺囑繼承。遺贈和遺囑繼承的依據都是被繼承人設立的遺囑。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受遺贈人不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而遺囑繼承人必然是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