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中如何審理這宗離婚案

導讀:
2002年5月18日方梅與另一男子再婚。法院經再審復查認為原審被告王兵在離婚訴訟期間就患有精神分裂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再審條件該案裁定進入再審程序。分歧再審程序啟動后對本案究竟如何審理產生了三種不同意見。本案由于原審原告離婚訴訟時隱瞞原審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癥的事實導致原審程序錯誤故應將原調解書撤銷由原審法庭對全案按一審程序恢復審理。同時對原審原告方梅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進行法律制裁但不應追究其重婚的刑事責任。一本案再審的范圍是否包括婚姻關系原審被告王兵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再審的對象是離婚案件。那么再審中如何審理這宗離婚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2年5月18日方梅與另一男子再婚。法院經再審復查認為原審被告王兵在離婚訴訟期間就患有精神分裂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再審條件該案裁定進入再審程序。分歧再審程序啟動后對本案究竟如何審理產生了三種不同意見。本案由于原審原告離婚訴訟時隱瞞原審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癥的事實導致原審程序錯誤故應將原調解書撤銷由原審法庭對全案按一審程序恢復審理。同時對原審原告方梅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進行法律制裁但不應追究其重婚的刑事責任。一本案再審的范圍是否包括婚姻關系原審被告王兵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再審的對象是離婚案件。關于再審中如何審理這宗離婚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方梅與王兵于1996年1月28日領取結婚證同年12月生一子。2001年10月8日方王雙方達成離婚協議一二人離婚。二婚生子隨方梅生活王兵每月貼補撫育費300元至小孩獨立生活為止于每月月底前給付。三所有共同財產房屋家電存款等雙方自愿贈與小孩。王兵分得4000元同時搬出另居。為擁有離婚的合法手續方梅于當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依據當事人雙方的離婚協議制作了民事調解書。2002年5月18日方梅與另一男子再婚。后王兵及其父以“原告故意隱瞞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癥且無民事行為能力這一重要事實訴訟時未通知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原調解協議并非被告真實意思表示”為由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要求撤銷上述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對離婚案件進行再審并要求追究原告重婚的刑事責任。
在案件再審復查過程中法院根據原審被告法定代理人的申請委托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對原審被告王兵進行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一被鑒定者在離婚訴訟期間罹患精神分裂癥。二被鑒定者意識清晰但對自身利益漠不關心系無行為能力人。
法院經再審復查認為原審被告王兵在離婚訴訟期間就患有精神分裂癥。在法院一審調解時原審原告方梅故意隱瞞原審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癥的事實雙方達成的協議非真實意思表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再審條件該案裁定進入再審程序。
分歧
再審程序啟動后對本案究竟如何審理產生了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撤銷原生效調解書恢復對該案的審理。本案由于原審原告離婚訴訟時隱瞞原審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癥的事實導致原審程序錯誤故應將原調解書撤銷由原審法庭對全案按一審程序恢復審理。原審原告嚴重干擾了民事審判秩序應予制裁。同時原審原告再婚行為已觸犯刑法關于重婚的規定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對該案全部再審。原審被告在離婚訴訟時就患有精神分裂癥無民事行為能力。當然不具有訴訟行為能力原審被告在未有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情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自始無效。應撤銷原調解書按審判監督程序對全案進行再審。根據再審的結果來決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只應對該案涉及財產及小孩撫育問題進行再審對婚姻關系不予再審。同時對原審原告方梅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進行法律制裁但不應追究其重婚的刑事責任。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有兩點一是婚姻關系是否應納入再審的范圍二是方梅的再婚是否屬于重婚。
一本案再審的范圍是否包括婚姻關系原審被告王兵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再審的對象是離婚案件。離婚案件就其本質而言所要解決的就是原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子女撫育財產分割只不過是婚姻關系的附屬品。因此當本案原審原告方梅隱瞞原審被告王兵的精神分裂癥狀況騙取并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王兵簽收調解書時此案便產生了一方當事人欠缺訴訟行為能力的嚴重程序問題。一般意義上此類案件應當撤銷原案的調解或判決全面進行再審這也是第一二種意見的理論依據所在。然而與一般案件不同的是婚姻關系并非物權債權關系其強烈的人身關系的特點使得其不能象物權債權關系那樣具有可逆轉性。正是因為考慮到婚姻關系的這種特殊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才明確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這里的“不得申請再審”并非是剝奪了當事人的“申請再審權”而是指對于“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而提出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無需就婚姻關系是否恢復進行再審。本案作為“解除婚姻關系”的調解是否適用該條規定呢答案應當是肯定的。因為跟判決相比生效的法院調解在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方面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婚姻關系的不可逆轉性不論是在判決還是在調解中都是一成不變的。而且從本案來看方梅為了達到與王兵離婚的目的不惜隱瞞王兵的病情而在僅體現個人意志的調解協議中根本不體恤王兵的身體狀況在子女撫育和財產分割上作出了明顯侵害王兵合法權益的安排可見方梅對王兵已無夫妻感情可言。如果此案全面進入再審再去試圖恢復方梅與王兵的婚姻關系王兵也不可能從中得到幸福。因此從王兵個人生活幸福的角度考慮也沒有必要將婚姻關系列入再審范圍。只需對子女撫育和財產分割進行再審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