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約定可不可以要求支付生活費

導讀:
王某與姚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后因感情破裂于2006年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第5條約定因王某沒有工作姚某同意離婚后每年支付5萬元生活費至王某再婚為止。由于姚某未按協議第5條的約定履行給付義務故王某起訴要求姚某給付生活費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離婚協議第5條約定的是每年支付5萬元生活費費用的給付具有連續性而且雙方并未明確約定費用的給付期限故姚某主張王某在此之前從未向其主張過本案生活費用已放棄了相關權利之抗辯理由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姚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王某支付生活費共計二十萬元。那么協議離婚約定可不可以要求支付生活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與姚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后因感情破裂于2006年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第5條約定因王某沒有工作姚某同意離婚后每年支付5萬元生活費至王某再婚為止。由于姚某未按協議第5條的約定履行給付義務故王某起訴要求姚某給付生活費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離婚協議第5條約定的是每年支付5萬元生活費費用的給付具有連續性而且雙方并未明確約定費用的給付期限故姚某主張王某在此之前從未向其主張過本案生活費用已放棄了相關權利之抗辯理由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最終法院判決姚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王某支付生活費共計二十萬元。關于協議離婚約定可不可以要求支付生活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王某與姚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后因感情破裂于2006年協議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第5條約定因王某沒有工作姚某同意離婚后每年支付5萬元生活費至王某再婚為止。后雙方為此發生爭議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王某稱其與與姚某登記結婚后發現姚某與其他女人有不正當關系并一直隱瞞財產。此種狀態始終不能改善的情況下雙方于2006年7月正式協議離婚。按照離婚協議書約定姚某每年應當支付5萬元生活費至自己再婚為止。但雙方離婚后姚某未依照約定按時履行給付義務。現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姚某支付生活費20萬元及利息。
姚某辯稱王某在這一段時間沒有和其聯系過口頭或書面的都沒有應該視為王某自動放棄了。離婚協議約定給王某生活費是有條件的是王某沒有工作也沒有再婚的情況下才給付其不清楚王某是否符合這兩個條件。在王某不具備任何條件的情況下其不同意給付。另外因為王某是采取欺騙的方式簽訂的該條款在簽訂協議時王某隱瞞了其工作情況故反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第五條的約定。
針對姚某的反訴王某辯稱自己根本不存在欺騙雙方是去海淀區民政局辦理的離婚手續民政局的辦事人員讓雙方寫一個離婚協議雙方就在下面寫了一個離婚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和民政局都有一份離婚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其從和姚某結婚到離婚都沒有工作。離婚之后找過工作但是因為年齡大了也不好找。所以直到現在也沒有工作。
法院經審理后認定王某與姚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履行。由于姚某未按協議第5條的約定履行給付義務故王某起訴要求姚某給付生活費符合合同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離婚協議第5條約定的是每年支付5萬元生活費費用的給付具有連續性而且雙方并未明確約定費用的給付期限故姚某主張王某在此之前從未向其主張過本案生活費用已放棄了相關權利之抗辯理由于法無據法院不予采納。姚某主張王某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情形未提供充分證據而且自雙方離婚后一年內以及自2008年姚某已經知道王某的工作狀況后一年內姚某均未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第5條因此姚某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第5條之反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姚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王某支付生活費共計二十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