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離婚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

導讀:
審判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生效是否應當按照該協議的內容判決分割原被告的財產。姜堰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本院認為該協議是以雙方為前提的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原被告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該協議分割財產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原告不服持起訴理由上訴至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那么婚內離婚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判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生效是否應當按照該協議的內容判決分割原被告的財產。姜堰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本院認為該協議是以雙方為前提的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原被告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該協議分割財產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原告不服持起訴理由上訴至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內離婚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較好2006年8月被告要求與原告分手并與原告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原告與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判決1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3根據雙方訴前簽訂的離婚協議進行分割。
被告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撫養因離婚協議書是在原告的脅迫下簽訂的故不同意按離婚協議分割財產。
審判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生效是否應當按照該協議的內容判決分割原被告的財產。
姜堰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本院認為該協議是以雙方為前提的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原被告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且如果按照該協議分割財產也有悖于公平原則違背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該協議分割財產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原告不服持起訴理由上訴至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經調解原被告達成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