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遇到財產糾紛如何應對

導讀:
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具有實體法意義上的拘束力但其財產部分并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這也是法律未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原因?,F乙之訴訟標的雖有兩項在協議中已作約定但后來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又就此財產發生爭議的此財產仍應視為離婚后的財產糾紛人民法院應按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進行審理。目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因對財產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所以即使是在協議中已有過約定的財產嗣后發生糾紛的也應作為夫妻登記離婚后的財產糾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那么離婚時遇到財產糾紛如何應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具有實體法意義上的拘束力但其財產部分并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這也是法律未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原因?,F乙之訴訟標的雖有兩項在協議中已作約定但后來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又就此財產發生爭議的此財產仍應視為離婚后的財產糾紛人民法院應按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進行審理。目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因對財產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所以即使是在協議中已有過約定的財產嗣后發生糾紛的也應作為夫妻登記離婚后的財產糾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關于離婚時遇到財產糾紛如何應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的財產糾紛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其一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制而在離婚后對財產分配問題發生爭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二當事人離婚后因履行時達成的對產分割協議而引發的糾紛
其三雙方當事人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起的爭議
其四一方當事人于婚姻關系結束后發現時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在處理之前應當作出如下理解
一對“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范圍不宜作狹義理解。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具有實體法意義上的拘束力但其財產部分并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這也是法律未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對此協議仍可以審查不能將雙方在協議中的約定絕對化如果發現協議中有違法之處(如雙方約定將他人財產或某淫穢物品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變更撤銷甚至追繳?,F乙之訴訟標的雖有兩項在協議中已作約定但后來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又就此財產發生爭議的此財產仍應視為離婚后的財產糾紛人民法院應按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進行審理。
二將“夫妻登記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定義為離婚協議中未作過處理的財產無法律依據。目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因對財產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除此無其他更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雖有人主張此財產定義為協議之外的財產這只是一種認識問題其實并無明確的法理依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所有財產的爭議仍然享有訴權。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子女撫養部分僅體現協議雙方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此不予審查或僅作浮淺之形式審查故該部分未得國家公權力認可當事人事后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應享有訴權至于實體上能否勝訴則另當別論。所以即使是在協議中已有過約定的財產嗣后發生糾紛的也應作為夫妻登記離婚后的財產糾紛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在具體處理過程中又會出現三種情形漏分反悔非真實意志的協議。
對于漏分財產比較容易處理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協議離婚并發現有漏分財產事實后的兩年內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按照民法典的夫妻財產制度來處理就可以讓當事人得到比較公正理想的結果。
重點是反悔和非真實意志的離婚協議所引發的財產爭議主要是指一方在脅迫欺騙等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
對于上述兩種情況當事人需要在離婚后一年內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但是法院在審理后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就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當事人一旦簽訂離婚協議并辦理登記手續后如果想改變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就必須掌握對方脅迫欺詐的證據否則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