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的探望權如何救濟

導讀:
當一方以探望子女為由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子女實施以上不良行為或為未成年人實施以上不良行為提供條件則足以構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中止其探望權。中止探望權只是探望權的行使的障礙并非剝奪當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探望權人原享有的探望權應可恢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那么協議離婚后的探望權如何救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一方以探望子女為由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子女實施以上不良行為或為未成年人實施以上不良行為提供條件則足以構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中止其探望權。中止探望權只是探望權的行使的障礙并非剝奪當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探望權人原享有的探望權應可恢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關于協議離婚后的探望權如何救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探望權的社會價值定位在兩方面既關愛未成年人消減心理壓力據心理調查顯示在單親家庭中生活的子女容易孤寂抑郁又滿足探望需求解決社會矛盾父母能否順利地探望子女既是個人問題也是社會問題。為避免矛盾激化以國家強制力確保探望權的實現可促進社會秩序的穩定。
隨著人們對婚姻方面思想觀念的變化以及婚姻登記機關的便利許多夫妻在離婚時大多選擇了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對夫妻離婚后有關協議中所涉的的履行及對財產方面的糾紛當事人如何進行救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作了具體規定如解釋第8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9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但對協議離婚后一方按協議中有關探望權的具體約定行使探望權受阻時如何尋求救濟解釋并無明確規定實踐中存在分歧。對此類案件有探望權一方應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離婚協議探望權的具體約定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但對雙方協議探望權行使的時間地點與探望權行使方式不應審查因為婚姻法第38條第2款規定了探望的時間方式的兩種途徑“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審理涉及探望權案件中要盡量使用調解方式使雙方當事人在探望的方式上自愿達成協議有利于案件的執行并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故法院審查時只應進行形式上的合法性審查不應對其實質內容進行審查。如在確認法律效力的訴訟中被告提出中止探望權人的探望權法院還要審查探望權人是否符合探望中止的法定理由。探望權中止的前提是探望權的行使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病或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何謂“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婚姻法未作明確規定。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①曠課夜不歸宿
②攜帶管制刀具
③打架斗毆辱罵他人
④強行向他人索要財物
⑤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⑥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⑦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制品讀物等
⑧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⑨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當一方以探望子女為由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子女實施以上不良行為或為未成年人實施以上不良行為提供條件則足以構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要件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中止其探望權。此外父母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有酗酒吸毒等行為或者暴力行為騷擾子女的行為綁架子女的企圖等等也可認定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中止探望權只是探望權的行使的障礙并非剝奪當以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除后探望權人原享有的探望權應可恢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不僅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應該為對方看望子女提供方便和機會盡量不要給孩子幼小的心靈蒙上過多的陰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