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條件、程序等問題

導讀:
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于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癡呆癥患者不適用協議離婚程序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協議離婚的程序1當事人申請。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于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那么協議離婚條件、程序等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于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癡呆癥患者不適用協議離婚程序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協議離婚的程序1當事人申請。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于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關于協議離婚條件、程序等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協議離婚的條件
(一)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于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當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男女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其間發生的有關身份關系的糾紛以及涉及子女財產問題的爭議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2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癡呆癥患者不適用協議離婚程序只能適用訴訟程序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愿
“雙方自愿”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愿。這一意愿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假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必須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對于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決爭議。
(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婚姻關系當事人不能對離婚后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話則不能通過婚姻登記程序離婚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序離婚。
1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是指對雙方離婚后有關子女撫養教育探望等問題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作了合理的妥當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如何給付等等。由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協議中還可以約定不直接撫育方對子女探望權利行使的內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時間等。
2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合理分割對給予生活困難的另一方以經濟幫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實解決好雙方離婚后的住房問題
(2)在不侵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對共同債務的清償作出負責的處理。
協議離婚的程序
1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由于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因此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于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3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離婚證是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婚姻關系。
經過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制作離婚協議應考慮的問題
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
二雙方當事人同意登記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及期限
四共同財產的分割(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五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六住房問題的處理方案
七對離婚當事人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八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協助的義務
九其他需要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的事情
十離婚當事人的簽名
十一離婚協議書簽訂的年月日。
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規定
(一)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或妻的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獲得的情理上應由夫妻個人使用支配處理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幾類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對夫妻財產處分的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決同時也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離婚時財產的處分屬于民事意志的范疇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并沒有對此作出強制性的規定根據“約定大于法定”的原則只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簽字后到民政部門備案即可產生法律效力。只有在雙方對財產問題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法院依法作出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