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導讀:
一民法典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協議離婚的條件是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且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么民法典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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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協議離婚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協議離婚的條件是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且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而協議離婚的程序是簽訂離婚協議書申請離婚登記申請發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協議離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除非當事人在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則離婚協議自上述約定成就方能發生法律效力外如果離婚協議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離婚協議中的自愿離婚條款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生效而關于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行生效不以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或者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為生效要件。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婚姻關系的處置問題作為一個可參考的因素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