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雙方自愿離婚的條件和程序

導讀:
一民法典雙方自愿離婚的條件和程序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雙方自愿離婚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要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然后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那么民法典雙方自愿離婚的條件和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雙方自愿離婚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要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然后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1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證據
4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