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離婚協議的定義及生效條件

導讀:
婚內離婚協議的定義及生效條件一婚內離婚協議的定義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二婚內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那么婚內離婚協議的定義及生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內離婚協議的定義及生效條件一婚內離婚協議的定義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二婚內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關于婚內離婚協議的定義及生效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內離婚協議的定義及生效條件
一婚內離婚協議的定義
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
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類協議的效力未有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對此類協議的效力認定亦頗多爭議。2005年5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開了蘇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難問題法律適用研討會在這次研討會上與會代表認為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二婚內離婚協議的生效條件
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可歸屬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有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而在訴訟離婚中又包括調解離婚和判決離婚兩種具體形式。因此在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雙方具有離婚的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