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書面財產約定有效

導讀:
關鍵字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案情簡介原被告于1991年9月26日在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自愿登記結婚。2007年1月22日經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但對雙方的共同財產未予處理。協議明確約定位于經三路7號院1號樓1808H號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給被告房款15萬元整否則按銀行利息付給。2被告所稱的離婚協議的財產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法理評析離婚后夫妻財產的分割涉及幾個方面的法律問題。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那么離婚后的書面財產約定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字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案情簡介原被告于1991年9月26日在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自愿登記結婚。2007年1月22日經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但對雙方的共同財產未予處理。協議明確約定位于經三路7號院1號樓1808H號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給被告房款15萬元整否則按銀行利息付給。2被告所稱的離婚協議的財產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法理評析離婚后夫妻財產的分割涉及幾個方面的法律問題。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關于離婚后的書面財產約定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字離婚夫妻共同財產
案情簡介
原被告于1991年9月26日在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政府自愿登記結婚。2007年1月22日經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但對雙方的共同財產未予處理。2000年12月27日和2001年6月15日雙方分兩次向共同的工作單位河南省人民醫院交納建房集資款計166010元分得位于鄭州市經三路7號院1號樓1808H號房屋一套目前尚未取得該房產權證書。2007年2月10日雙方簽訂家庭共同財產協議書一份主要內容是雙方認可訴爭房屋房款加裝修費共計20萬元被告要房子付給原告10萬元原告離開該房。同年3月21日原告以付款人名義被告以收款人名義簽訂協議一份主要內容是雙方共有的位于鄭州市經三路7號院1號樓1808H房歸原告所有原告付給被告住房款15萬元家中所有財產歸原告所有房款于2007年12月31日前還清否則按銀行利息付給。后雙方未履行3月21日的協議訴爭房屋現由被告居住。原告認為應按2007年3月21日的協議分割訴爭房產故訴至法院訴請如上。庭審中被告稱其受原告的脅迫簽訂了3月21日的協議但沒有提交證據證明。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于2007年3月21日簽訂的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有效協議予以確認。協議明確約定位于經三路7號院1號樓1808H號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于2007年12月31日前付給被告房款15萬元整否則按銀行利息付給。雙方均應按照此協議內容履行各自義務。由于雙方均未履行合同約定故原告支付房款即可利息不予支付。鑒于雙方尚未取得該房屋的產權證書故應由原告居住使用訴爭房屋待房產證下發后所有權歸原告所有。被告稱其在受脅迫的情況下簽訂上述協議但沒有提交證據對其該辯稱意見不予采信。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1離婚后夫妻財產應該如何分配?
2被告所稱的離婚協議的財產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法理評析
離婚后夫妻財產的分割涉及幾個方面的法律問題。首先在分割夫妻財產時需要把夫妻個人財產和家庭財產區分開來同時又需要把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區分開來我國民法典規定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一下明確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五個方面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贈與人明確規定該贈予只針對夫妻一方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由于我國法律允許結婚及離婚自由所以基于這兩項意志的形成都是基于當事人的自愿再加上當事人都是成年人且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法律允許當事人在財產分配上的自由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只要沒有違背法律的規定就一定可以得到法律的認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制度它是說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形式對婚前婚后財產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終止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的一種財產制度。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