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女方要求補償的法律規定

導讀:
離婚訴訟中女方要求補償的法律規定夫或妻一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一)相對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過錯行為(二)請求方無過錯(三)相對方因該嚴重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嚴重過錯行為限于以下四項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過錯一方不得以對方有過錯為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也不予支持。那么離婚訴訟中女方要求補償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中女方要求補償的法律規定夫或妻一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一)相對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過錯行為(二)請求方無過錯(三)相對方因該嚴重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嚴重過錯行為限于以下四項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過錯一方不得以對方有過錯為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也不予支持。關于離婚訴訟中女方要求補償的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訴訟中女方要求補償的法律規定
夫或妻一方主張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一)相對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過錯行為
(二)請求方無過錯
(三)相對方因該嚴重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需具備下列構成要件
(1)相對方具有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而請求方無過錯此為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必要條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嚴重過錯行為限于以下四項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此為限制性的列舉規定實踐中不能對法定的過錯行為作任意的擴大化解釋。
(2)請求方須為無過錯如雙方均有過錯則根據過錯相抵原則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要求賠償。
(3)因嚴重過錯行為而導致夫妻離婚。只有當因夫妻一方的過錯而導致雙方離婚的才需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過錯一方不得以對方有過錯為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也不予支持。
此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三種不同情況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訴訟案件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1年內另行起訴。
2001年我國婚姻法第一次修改其中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這一章第46條規定曾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討論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