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該由誰舉證

導讀:
起訴離婚該由誰舉證民事案件除有特殊規定外一般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離婚訴訟原告舉證責任有哪些離婚訴訟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離婚訴狀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出的離婚訴訟的原告應提供如下證據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離婚案件中的舉證期限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那么起訴離婚該由誰舉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起訴離婚該由誰舉證民事案件除有特殊規定外一般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離婚訴訟原告舉證責任有哪些離婚訴訟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離婚訴狀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出的離婚訴訟的原告應提供如下證據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離婚案件中的舉證期限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關于起訴離婚該由誰舉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起訴離婚該由誰舉證
民事案件除有特殊規定外一般應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
“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但僅僅是一般性原則并不能適用于所有案件因此才有舉證責任倒置和法院調查取證等制度的補充。我國設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訴訟的公平公正和效率最大限度的讓法律事實符合客觀事實。因此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應根據其特點和規律分配舉證責任這不僅更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實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同時也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并符合民事案件“優勢證據”規則。
離婚案件什么證據最合法有力
對于離婚案件如何收集據是個關鍵問題證據越充分越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法院是不會主動的收集此類證據。為使自己“離婚時不吃虧”或為防對方“離婚時占便宜”離婚當事人都必須收集到對自己有利且具有較強證明力的合法有效的證據。
根據證據的證明對象可以把證據分為外遇過錯證據共有財產證據證據賭博證據吸毒證據證據及影響夫妻感情的其他證據等等。
所謂視聽資料即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因一方或婚外關系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無過錯方有權要求得到損害賠償這合情合理合法。前提是無過錯方要能舉證證實對方過錯的存在因而在此類訴訟中采集證據就顯得特別重要。
離婚訴訟原告舉證責任有哪些
離婚訴訟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離婚訴狀應提交其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成立的證據即原告負有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做出的離婚訴訟的原告應提供如下證據
(1)證明夫妻關系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范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并出具清單清單中應注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后果。
離婚案件中的舉證期限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