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處理指南

導讀:
離婚糾紛處理指南A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那么離婚糾紛處理指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糾紛處理指南A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關于離婚糾紛處理指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糾紛處理指南
A訴訟離婚的管轄法院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B訴訟準予離婚的條件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3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6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7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C訴訟離婚的程序
可分為起訴審理判決三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問題
起訴階段需注意的問題有
一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其中一方。被告必須明確即必須是夫妻中的另一方。
二訴訟時效問題。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在六個月內原告不可以再起訴離婚。除此以外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起訴離婚。
三法院管轄問題。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離婚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四提交的材料問題。訴訟離婚原告需提供起訴狀婚姻關系證明身份證財產清單證據等材料。
審理階段需注意的問題有
一親自到庭應訴。離婚案件除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外必須當事人親自出庭。原告若不出庭會按撤訴處理被告若不出庭會缺席審理。
二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必須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確無和好可能被告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三調解程序。調解是訴訟離婚的必經程序。
判決階段應注意的問題
一第一次訴訟離婚法院一般都不會判決離婚。
二一審判決離婚后15日內當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可以再結婚。需等15日后上訴期已過一審判決生效后才可以再結婚。
D起訴離婚應提交的證件和材料
1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2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3起訴書
起訴書應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等內容。
41寸照片一張
法院通知雙方到庭時當事人還應攜帶其它必要的證據材料。
1涉及給付子女撫養費雙方達不成協議的應提交單位財務部門開具的收入證明
2涉及精神病人的離婚案件必須有法醫學鑒定或醫院診斷證明
3涉及房屋承租權或所有權處分的應提交租賃契約或產權證復印件并攜帶原件以便核對
4涉及共有財產分配的應提交財產清單詳細列明財產狀況
5對共同存款或共同債權債務分配有爭議的應提交存折借據等證據
6涉及分割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時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系雙方共同財產
7涉及其他爭議財產分割問題的也應提交相關證據。
E起訴離婚流程
一起訴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對于離婚訴訟來說原告即自己被告即自己的配偶訴求即離婚事實理由就是自己和配偶感情確已破裂的受訴法院即有管轄權的法院(下面詳述)。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起訴狀的事實要簡要概括語言文明。
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有相應證明。
二訴訟權利義務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的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才具有效力。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三舉證范圍
1結婚證居民身份證戶口證明
結婚證(如丟失應提供原登記機關的證明)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供同居的時間或者舉行婚禮的時間婚后感情的事實依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居民身份證(如丟失應提供公安機關的證明)。
戶口證明(應提供戶口薄如丟失應提供公安機關的證明)。
2子女情況的證明
子女的自然情況若為養子女繼子女的應提供有關證據或加以說明請求由自己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或者其他條件的事實依據請求給付撫育費數額的依據如雙方工資或者勞動收入的證明。
3財產情況的證明
財產名稱數量價值的情況證明財產性質(婚前婚后或者夫妻約定財產)的證明儲蓄國庫券股票等財產的證明債權債務情況及性質(婚前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或者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的證明住房情況的證明。
四調解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訴訟調解會出現的三種結果一是雙方互諒互讓重歸于好二是雙方達成全面的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離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財產等三是調解無效包括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五判決
對于調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一審判決離婚的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二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依法提出上訴雙方在15日的上訴期內均不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三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仍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原審判決即視為撤銷達不成協議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
四是對于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一方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F如何爭取子女的撫養權
在律師代理的離婚案件當中60左右的案件存在爭奪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除了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性格修養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人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并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于離婚的含義及后果都基本了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法官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因素
子女撫養方面在進行辯論時主要圍繞孩子判歸誰對孩子成長更為有利這一個中心原則展開。比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論
其一孩子的年齡。根據民法典及其相關規定2周歲之內的孩子一般歸女方撫養如果孩子在幼兒期同等條件下法官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會相對大一些。
其二從孩子的性別。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齡將近十歲因為女方對于指導孩子的青春期更為有經驗故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從雙方的經濟條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較高可能會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撫養條件在同等條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將孩子判歸收入較高的一方。
其四從孩子一貫的生長環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爺爺奶奶帶著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學也在該房屋周邊等這些都是法官考慮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因素。
G撫養權的確定原則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
H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
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I訴訟離婚財產分割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夫妻債務問題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J法定的退還彩禮的條件
1只是訂婚的彩禮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彩禮必須退還
2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下面將詳細介紹以上三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比如只在家里擺了酒席宴請了賓客卻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情況男女雙方反悔不打算繼續生活下去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彩禮能要回來。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較長時間有共同的財產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勞動和消費等在事實上已是一家人長時間穩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后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同時給付人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個人財產和婚后分得的財產難以維持當前生活的情況離婚彩禮需要返還。
離婚彩禮不能要回的情況
(一)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K離婚損害賠償權的成立條件
一一方必須具有法定的嚴重過錯行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四種行為。除此之外的其他過錯行為不能成為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
二另一方無過錯。如果雙方都有同樣的過錯則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對方有過錯為由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三必須因嚴重過錯行為導致了離婚。這里的損害既包括財產上的損害也包括非財產的損害。
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L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期限
1離婚訴訟的原告為無過錯方時在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2離婚訴訟的被告為無過錯方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一審中未提出在二審提出的法院調解調解不成告知在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未明確表示放棄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
M離婚訴訟所需證據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
三證明有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五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