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問題應該怎么裁決

導讀:
一什么樣的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進行涉及當然是夫妻共同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加以涉及并確定由誰分擔。至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的問題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那么夫妻債務問題應該怎么裁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樣的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進行涉及當然是夫妻共同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加以涉及并確定由誰分擔。至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的問題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關于夫妻債務問題應該怎么裁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樣的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進行涉及
當然是夫妻共同債務要在離婚訴訟中加以涉及并確定由誰分擔。這里要注意夫妻共同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個人債務是有原則上的區別的。
簡單地說家庭共同債務的債務人不限于夫妻二人如有的家庭四世同堂成員十幾人若是此家中主人與主婦進行離婚訴訟很顯然要分清對外所欠的債務是誰對外經手的是不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還是家庭某一成員為個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債。至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的問題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當然在實際訴訟中債務怎么來確定由誰來分擔是經過相當具體的分析與審理才能確定下來的。筆者曾代理一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被告主張曾對外借債10萬元并且有證人2名出庭作證。應該說此形勢對原告相當不利的。但是在原告方詢問證人時此兩名證人對此債務的說法是不一致的一名講此債務是在銀行給的現金且當時兩證人與被告共三人在場另一名則說是將存折給的被告由被告自己去取錢的給存折時三人也就是兩證人與被告在場去銀行取錢時不是三人同去的。在法官的進一步詢問下此二證人的證言更是南轅北轍分歧很大。結果這筆10萬元的債務最終未被法庭認可。
二夫妻參與經營的企業的債務由誰來承擔
有的夫妻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投資設立了企業以經營并獲利當然勝敗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業是對外欠很多債務的。那么這些債務是怎么來分擔呢。簡單地說這和這些企業的性質有關。如有的企業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這企業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外所負的債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做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的債務。(當然對雙方在公司的股權進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進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規定)。
如果遇到雙方經營開辦個體營業執照的生產機構也對外負有債務則這時的債務的分擔就是與有限公司不同了。最高院有司法解釋規定“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俗話講清官難斷家務事實際上只要是有清楚的事實結合法律的明確規定對于婚姻家庭問題是可以依法解決的。以上講的幾點意見供各位朋友參考若有其他問題歡迎聯系樂于為你解決實際遇到的法律問題。
三如何劃分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下列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因一方實施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如致他人人身損害的侵權之債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婚后一方為滿足個人欲望確系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婚后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等所負債務等。
相關知識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