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離婚夫妻債務問題是怎么劃分的呢

導讀: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對于離婚夫妻債務問題是怎么劃分的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關于對于離婚夫妻債務問題是怎么劃分的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中對于夫妻離婚也是時常發生的,但是離婚的同時會伴隨著債務糾紛的發生,對于離婚債務問題的處理,可以從兩個不同的角色出發點去劃分:夫妻雙方一方和債權人一方,具有應該如何呢?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解答。
一、從夫妻一方來考慮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在非債務的夫妻一方在對外承擔了配偶的債務后,如果屬于以下情況的,可以在已經離婚后要求配偶歸還,即夫妻雙方內部如何進行債務分擔。
1、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或者在夫妻財產協議中約定由各方承擔各自的債務。
對于這種約定只對夫妻雙方有效,對于第三人,除非是知道對方知道夫妻雙方該協議的約定,否則,是不能對抗第三人的。
2、夫妻一方獨自承擔償還責任
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引起的債務由夫妻中的債務人獨自承擔:
①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②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③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④一方都由其個人使用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賭博、贈與、請客等因此引起的債務。
二、從債權人一方來考慮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共同債務,一般情況下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即使夫妻離婚后對債務的償還有約定比例,但是對債權人而言,他有權找夫妻任何一方要求歸還債務。
2、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歸還,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
(1)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婚前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
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于該夫妻的婚后生活的,比如證明借款用于夫妻共有房屋的購買、婚房的裝修、婚禮的開支、夫妻共用的家用電器及貴重物品的購買、用于債務方配偶的疾病治療、債務人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日出支出等。
(3)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
比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借款協議中明確約定由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視為債權人放棄要求債務人和其配偶共同償還的權利。但是如果書面協議中的債務人的署名只有債務人一人,而協議中并沒有明確約定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還是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擔債務。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
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