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認的

導讀:
須注意經中國法院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1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4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此外人民法院依法應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生效裁決中應包括外國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調解協議(調解書)。那么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認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須注意經中國法院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1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4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此外人民法院依法應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生效裁決中應包括外國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調解協議(調解書)。關于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承認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須注意經中國法院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
1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4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此外人民法院依法應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生效裁決中應包括外國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調解協議(調解書)。因為只要根據該外國的有關法律規定法院有權以調解的方式處理案件調解就屬于法院的一種裁決方式其調解協議(調解書)就是一種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屬于一國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