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導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我國締結的國際條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1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2判決是經公正訴訟程序作出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有關條款規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我國不予承認。3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6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12條均對此做了規定如外國法院離婚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有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拒絕承認和執行。那么執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應當具備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民事訴訟法我國締結的國際條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1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2判決是經公正訴訟程序作出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有關條款規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我國不予承認。3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6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12條均對此做了規定如外國法院離婚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有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拒絕承認和執行。關于執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應當具備什么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民事訴訟法我國締結的國際條約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某一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是對該案擁有管轄權對沒有管轄權的案件作出的判決得不到承認和執行。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的規定作出判決的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應當認定其沒有管轄權。根據該法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和作出判決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可以認定其有管轄權但另一方當事人向我國人民法院另行起訴的除外。如果我國與作出判決的法院所在國有國際條約的應按照國際條約規定來確定。
2判決是經公正訴訟程序作出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有關條款規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我國不予承認。
3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尚未生效的判決其作出的民事權利義務的判定尚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是不能得到承認和執行的。至于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按照作出離婚判決的法院所在國法律來識別為妥。因為該判決本身是外國判決是根據該國的訴訟程序作出的其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按該國的訴訟法來衡量是合乎邏輯的。
4不存在“訴訟競合”。如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已經受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對該當事人作出的離婚判決已得到我國法院承認則對申請承認和執行的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拒絕承認。
5判決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民事訴訟法第26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12條均對此做了規定如外國法院離婚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有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拒絕承認和執行。
6存在國際條約或互惠。我國與作出離婚判決的法院所在國存在共同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或存在互惠關系這是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在我國得到承認和執行的前提否則將不能得到承認和執行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以互惠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