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行為能力人代替離婚訴訟是否有效

導讀:
他人代替本人提出離婚訴訟所訴并非體現本人意志屬無效的民事行為。第三原告的母親不具備法定代理人資格。可見本案被告趙某作為原告的配偶是第一順序監護人其依法享有和行使監護權并承擔對原告的撫養監護職責。因此在趙某不放棄配偶監護權又沒有因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況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監護人的地位行使監護權。本案中雖然趙某同意離婚但其是作為被告的身份出現在原告的母親無資格代理的情況下代為提出離婚也超出了監護范圍其不僅沒有維護原告的婚姻權益反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權形成了“包辦離婚”。那么無行為能力人代替離婚訴訟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他人代替本人提出離婚訴訟所訴并非體現本人意志屬無效的民事行為。第三原告的母親不具備法定代理人資格。可見本案被告趙某作為原告的配偶是第一順序監護人其依法享有和行使監護權并承擔對原告的撫養監護職責。因此在趙某不放棄配偶監護權又沒有因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況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監護人的地位行使監護權。本案中雖然趙某同意離婚但其是作為被告的身份出現在原告的母親無資格代理的情況下代為提出離婚也超出了監護范圍其不僅沒有維護原告的婚姻權益反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權形成了“包辦離婚”。關于無行為能力人代替離婚訴訟是否有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評析首先離婚請求必須由當事人一方親自提出。婚姻關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關系其具有嚴格的身份專屬性。婚姻的締結與解除只能由當事人本人親自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強迫和代理。可見任何第三人(包括離婚訴訟中的代理人)都不能對他人的婚姻作出是否同意解除的表示。
其次無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他人代替本人提出離婚訴訟所訴并非體現本人意志屬無效的民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8條規定“凡是依法或者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離婚就屬于這樣一種情況其意思表示必須由婚姻當事人本人親自實施他人無權代理。
第三原告的母親不具備法定代理人資格。根據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法定監護人順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民法通則第14條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見本案被告趙某作為原告的配偶是第一順序監護人其依法享有和行使監護權并承擔對原告的撫養監護職責。因此在趙某不放棄配偶監護權又沒有因損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而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況下其他人不能取代其監護人的地位行使監護權。只有被告趙某才具備法定代理人的資格也只有在趙某主動提出離婚即放棄配偶監護權的前提下原告的母親才能取得監護人和法定代理人的資格。本案中雖然趙某同意離婚但其是作為被告的身份出現在原告的母親無資格代理的情況下代為提出離婚也超出了監護范圍其不僅沒有維護原告的婚姻權益反倒是侵犯了他的婚姻自由權形成了“包辦離婚”。因此本案不應進入實體處理而應駁回原告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