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債務怎么清償

導讀:
財產分割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離婚后債務怎么清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財產分割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關于離婚后債務怎么清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夫妻所負的債務性質屬于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我國法律規定的并不是特別多目前最主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解釋二第23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財產分割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債務性質的認定
共同債務的認定
首先必須明確決定債務性質的標準并不是某些人認為的“以誰的名義欠債就屬誰的債務”不少人認為只有以夫妻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才屬于共同債務甚至認為借條上寫誰的名字就屬于誰的債務這些想法都是不對的。對夫妻所負債務性質的認定要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從實質意義上加以確定。
一般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特征一是須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也不是絕對的。一般來講婚前個人所負的債務屬于個人債務但是經常會有這樣的情況即結婚前夫妻一方為婚后的共同生活負了個人債務如婚前個人購置的生活用品婚后成了共同財產此時這種債務雖然是在婚前所負但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根據解釋二第23條的規定債權人若就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其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財產分割意見第18條的精神與此相似。法律的這種規定對婚前負債的一方是公平的因為其債務在婚后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理應由雙方共同償還。但債權人要想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還要承擔相關的舉證責任。第二個特征是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若符合以上兩個條件則無論是以夫妻一方還是雙方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雖然發生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則都不屬于共同債務而是個人債務。
法律沒有具體列舉什么情況屬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實踐中應該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靈活認定。一般來講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該包括以下情形
(1)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
(2)為撫養孩子贍養父母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4)購買修建裝修房子所負的債務
(5)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體活動等所負的債務
(6)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所發生的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