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債務要怎么清償

導讀: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相關知識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那么夫妻離婚債務要怎么清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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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
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后的余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離婚時債務的清償包括
1共同債務的清償
2個人債務的清償。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
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相關知識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