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協議的生效范圍有哪些

導讀:
2002年1月原告洪蘭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訴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法院要求與被告陳榮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離婚調解協議。調解書中載明“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原告洪蘭與被告陳榮自愿離婚。二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區新市南路215幢401室房改房一套歸婚生女陳霞陳麗所有”。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榮不履行協議法院應當受理此案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不應受理此案陳霞陳麗二人可依洪蘭與陳榮離婚之生效調解書向房管部門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第三種意見認為法院不應受理此案。上述三種不同意見的焦點在于對生效離婚調解協議既判力主觀范圍的認識不同。那么離婚調解協議的生效范圍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2年1月原告洪蘭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訴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法院要求與被告陳榮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離婚調解協議。調解書中載明“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原告洪蘭與被告陳榮自愿離婚。二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區新市南路215幢401室房改房一套歸婚生女陳霞陳麗所有”。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榮不履行協議法院應當受理此案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不應受理此案陳霞陳麗二人可依洪蘭與陳榮離婚之生效調解書向房管部門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第三種意見認為法院不應受理此案。上述三種不同意見的焦點在于對生效離婚調解協議既判力主觀范圍的認識不同。關于離婚調解協議的生效范圍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2年1月原告洪蘭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訴至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區法院要求與被告陳榮離婚。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離婚調解協議。調解書中載明“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原告洪蘭與被告陳榮自愿離婚。二坐落于三明市三元區新市南路215幢401室房改房一套歸婚生女陳霞陳麗(注二人均已成年)所有”。2003年8月陳霞陳麗以父親陳榮拒不交付該套房屋為由訴至三元區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該套房屋歸陳霞陳麗二人所有。
對此訴請有幾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陳榮不履行協議法院應當受理此案
第二種意見認為法院不應受理此案陳霞陳麗二人可依洪蘭與陳榮離婚之生效調解書向房管部門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第三種意見認為法院不應受理此案。對于該套房屋歸屬宜由洪蘭與陳榮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由洪蘭與陳榮另行訴訟解決。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上述三種不同意見的焦點在于對生效離婚調解協議既判力主觀范圍的認識不同。
既判力理論最早可以追溯至羅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則。既判力是指判決確定后在實體內容上對于當事人和法院具有的約束效力即當事人受到判決的約束不得就已判決的內容再行提出爭議法院也受到判決的約束不得就同一事項作出矛盾的判斷。既判力的社會功能在于通過判決的終局性確定一種規范的秩序并使其相對地固定下來進而誘導社會秩序的依法形成。首先以判決形式固定的權利義務狀態作為后續交易行為的起點增強交易行為的安全性無須擔心判決會輕易被改變而使交易行為失去基礎或者中斷。其次有既判力的判決具有穩定的可預測性使從事交易的人們越有可能按判決所示的規范采取行動有利于秩序的形成。最后司法中判定的終局性意味著一旦判決成立確定即不再輕易給反復的談判或討價還價留下余地構成了司法作為另一種建構秩序樣式的重要特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