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離婚調解協議如何簽署不留后患

導讀:
離婚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在離婚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前,還允許雙方當事人反悔。關于法院離婚調解協議如何簽署不留后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在離婚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前,還允許雙方當事人反悔。關于法院離婚調解協議如何簽署不留后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法院離婚調解協議如何簽署不留后患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時,雙方達成協議的,協議書應該由法院出具,所以當事人是不能寫協議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 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離婚調解書有什么效力
當事人的離婚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對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合意,具有契約的性質,但只有經人民法院確認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雙方當事人從此不得對此法律關系再發生爭議。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離婚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決書一樣,不同的是當事人喪失了上訴權。當事人如對法院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有異議,也不能提起上訴。
離婚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在離婚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前,還允許雙方當事人反悔。所以對生效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離婚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離婚調解書或對不需要制作離婚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離婚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離婚調解書是指依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由法院所制作的調解文書,在法律上是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文書。
三、離婚調解遵循什么原則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調解的基本原則有三個:即自愿原則、合法原則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離婚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的法律程序,它除了遵循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外,還必須遵從讓當事人獲得心理平衡的原則。
(一)自愿、合法原則是離婚案件調解的首要前提。自愿原則在程序上的具體要求是案件是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須經當事人自愿,即只有在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法院才能主持進行調解活動;在實體上,是否達成調解協議,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任何強迫或變相強迫調解都是違法的。合法原則在程序上的要求是不得強迫當事人調解;在實體上則要求調解內容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