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簽了離婚調解書什么時候生效

導讀:
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了離婚協議,但最終雙方要在領取調解書后才能解除夫妻關系,離婚的法定程序才能完成,在調解書送達前雙方仍受《婚姻法》的約束,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關于在法院簽了離婚調解書什么時候生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了離婚協議,但最終雙方要在領取調解書后才能解除夫妻關系,離婚的法定程序才能完成,在調解書送達前雙方仍受《婚姻法》的約束,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關于在法院簽了離婚調解書什么時候生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法院簽了離婚調解書什么時候生效
在法院主持下達成了離婚協議,但最終雙方要在領取調解書后才能解除夫妻關系,離婚的法定程序才能完成,在調解書送達前雙方仍受《婚姻法》的約束,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
【案情】
阿-群與阿-成于2010年10月自行相識談婚,半年后雙方自愿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生育一個女兒,夫妻感情一般。因阿-群懷疑阿-成有外遇,雙方時常發生爭吵,阿-群遂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離婚。
【審判】
經庭審查明,雙方婚后沒有添置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并在調解筆錄上簽字:一、阿-群與阿-成自愿離婚;二、離婚后,女兒由阿-群撫養至成年十八周歲,撫養費由阿-群負擔,阿-成可探望女兒,探望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方式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為此,法院依法制作了調解書,但在阿-群與阿-成領取調解書前,雙方和好,阿-群提出撤訴。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準許*群撤回起訴。
【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解除婚姻關系的調解協議,是否在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在未領取法院制作的調解書前,雙方當事人是否有權反悔?
婚姻關系既涉及身份權,也涉及到財產關系和社會關系,因此,離婚糾紛與一般的債權債務糾紛不同。根據法律規定,婚姻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可以通過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兩種途徑解決。行政程序上的離婚是由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經民政部門審查后,發給離婚證,在雙方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在取得離婚證前仍然是夫妻關系,也就是說婚姻的解除,應當在雙方完成法定的程序后才能生效。對于通過訴訟程序離婚的案件,解除婚姻關系從程序上也要得到國家法律的認可,即取得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時才能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該規定的適用范圍應限于《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四)項所確定的“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所謂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是指權利義務比較明確,當事人一般不容易發生爭議,是否制作調解書,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不發生影響,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持該調解協議直接申請法院執行。但對于離婚訴訟而言,由于離婚涉及婚姻當事人身份關系的變化,離婚與否對當事人婚姻家庭關系的影響很大,當事人也容易就此產生爭議。因此,對于調解離婚的案件,即使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也不能以當事人在該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了事,而應當依法制作調解書,載明當事人婚姻關系的解除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內容。如果按照《調解規定》第十三條在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時就認為夫妻關系解除,那么會帶來一系列問題,甚至引發新的糾紛。如一方當事人拒絕簽收,另一方當事人簽領調解書后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如何執行?如果雙方都反悔拒絕簽收,和好又在一起共同生活,離婚的效力如何確定,這會使法院“生效的調解書”陷入尷尬的境地。因此,在訴訟程序中離婚不能以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應當以法院送達調解書或判決生效之日才確認離婚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