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可否將共有財產中自己的份額立遺囑由女兒繼承

導讀:
夫妻一方可否將共有財產中自己的份額立遺囑由女兒繼承1夫妻中的一方無權立遺囑處分全部共有財產一方只能立遺囑處分屬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因此該遺囑部分有效部分無效。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婚前財產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婚前財產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那么夫妻一方可否將共有財產中自己的份額立遺囑由女兒繼承。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一方可否將共有財產中自己的份額立遺囑由女兒繼承1夫妻中的一方無權立遺囑處分全部共有財產一方只能立遺囑處分屬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因此該遺囑部分有效部分無效。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婚前財產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婚前財產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關于夫妻一方可否將共有財產中自己的份額立遺囑由女兒繼承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一方可否將共有財產中自己的份額立遺囑由女兒繼承
1夫妻中的一方無權立遺囑處分全部共有財產一方只能立遺囑處分屬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因此該遺囑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因此夫妻中的一方以遺囑處分了屬于配偶的財產部分的該部分遺囑無效。當然遺囑中處分屬于自己的財產部分的仍然有效。
婚前財產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婚前財產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實際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
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的離婚時不能要求以共同財產或要求另一方以其個人財產進行抵償。而對于用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從事投資經營或者婚前投資婚后獲得分紅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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