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作廢的情形

導讀:
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如果由公證處發送的,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制作的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制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那么公證遺囑作廢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如果由公證處發送的,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制作的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制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關于公證遺囑作廢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公證遺囑無效的情形
1、公證遺囑無效的情況有:
(1)遺囑內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遺囑人在立遺囑后以事實行為改變遺囑;
(4)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利害關系人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
2、撤銷公證遺囑的情形有:
(1)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2)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后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3)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4)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
二、遺囑公證要什么程序
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
2、公證處受理: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
3、遺囑的審查: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4、批準出證: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5、公證書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6、領取公證書:遺囑公證書由立遺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如果由公證處發送的,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三、遺囑有哪幾種形式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與其它遺囑相比,最為嚴格,更能保障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因而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制作的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制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
4、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5、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