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確認作廢后,子女應按法定繼承辦理哪些事項

導讀:
喪偶的張某有一子二女。后來經過張某兩個女兒精心照料,張某轉危為安,并出院。在分割遺產時,張某的兩個女兒與張某的兒子發生爭執,雙方遂訴至法院。張某在病危時口述遺囑,屬于法律規定的危急情況,當時有4個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見證人,所以該口頭遺囑的法律要件完備,即張某如果經搶救無效死亡后,對其遺產應當按照口頭遺囑辦理。依據《繼承法》第27條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即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由張某的三個子女共同繼承,至于繼承的份額,應視對老人所盡贍養義務的多少來確定。那么遺囑確認作廢后,子女應按法定繼承辦理哪些事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喪偶的張某有一子二女。后來經過張某兩個女兒精心照料,張某轉危為安,并出院。在分割遺產時,張某的兩個女兒與張某的兒子發生爭執,雙方遂訴至法院。張某在病危時口述遺囑,屬于法律規定的危急情況,當時有4個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見證人,所以該口頭遺囑的法律要件完備,即張某如果經搶救無效死亡后,對其遺產應當按照口頭遺囑辦理。依據《繼承法》第27條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即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由張某的三個子女共同繼承,至于繼承的份額,應視對老人所盡贍養義務的多少來確定。關于遺囑確認作廢后,子女應按法定繼承辦理哪些事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喪偶的張某有一子二女。2008年10月,張某突發心臟病住進醫院,住院期間,張某的兒子很少來醫院看望,有兩個女兒輪流照顧。因當時張某生命垂危,便將兩個女兒叫到床邊,口頭立下遺囑,將自己的全部財產平分給兩個女兒。立遺囑時旁邊有醫院的醫護人員4人在場見證。后來經過張某兩個女兒精心照料,張某轉危為安,并出院。2009年4月,張某再次心臟病復發,還未來得及到醫院治療,便去世了。在分割遺產時,張某的兩個女兒與張某的兒子發生爭執,雙方遂訴至法院。
法官講法:
本案中,首先依據《繼承法》第17條5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張某在病危時口述遺囑,屬于法律規定的危急情況,當時有4個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見證人,所以該口頭遺囑的法律要件完備,即張某如果經搶救無效死亡后,對其遺產應當按照口頭遺囑辦理。
其次,張某經過搶救后痊愈出院,說明危急情況已經不存在,其可以用書面,錄音等形式再立遺囑,但張某并未這樣做。所以只能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則來辦理。依據《繼承法》第27條4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即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由張某的三個子女共同繼承,至于繼承的份額,應視對老人所盡贍養義務的多少來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