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哪些情形,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導讀:
(二)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一)遺囑人年老體弱,(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三)遺囑人為聾、啞、盲人。
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一)遺囑人年老體弱;(二)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三)遺囑人為聾、啞、盲人;(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二)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一)遺囑人年老體弱,(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三)遺囑人為聾、啞、盲人。
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一)遺囑人年老體弱;(二)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三)遺囑人為聾、啞、盲人;(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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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此,在通過錄音錄像形式訂立遺囑時,應當注意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通過錄音設備、錄像設備對遺囑人和見證人的聲音、影像完整錄制和保存,同時保證原始載體的完整性,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次,依據《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由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該見證過程應當具備相應的形式要件,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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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民可以采用錄音的方式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己的財產指定為部分繼承人繼承錄音遺囑的內容要具體明確符合遺囑的實質要件。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用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那么遺囑可以用錄像的形式訂立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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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其主要生活來源的在法律上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么民法典的錄音錄像遺囑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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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有兩份公證遺囑怎么執行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于其他形式的遺囑且不易發生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利于遺囑的保管和執行。在有兩份公證遺囑的情況下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數額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當事人交納公證費有困難應提出書面申請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決定是否減免。那么有兩份公證遺囑怎么執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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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談話筆錄應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一)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五)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談話筆錄應當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后,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四)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愿,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三)遺囑所處分財產的情況,是否屬于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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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那么代書遺囑錄音遺囑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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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繼承權、受遺贈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那么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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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哪些情形下遺囑才有效1、立遺囑人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那么哪些情形下遺囑才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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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院介紹,錄像遺囑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遺囑形式,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人要遵守法律規定的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即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因錄音錄像遺囑形式操作簡單、內容直觀等特點,被越來越多的人所采用,錄音錄像遺囑&rdquo,法院表示,在使用錄音錄像方式訂立遺囑時,為保證音像資料所呈現信息的完整性,應該使用一鏡到底的方式進行錄制,如若不符合見證人人數要求或者資格要求,那么所立的錄音錄像遺囑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無法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錄像遺囑&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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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錄音遺囑怎樣才能生效通過錄音的形式訂立遺囑的應該由兩名見證人對遺囑進行見證并且錄音內容需要清晰能表達到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實踐中經常發生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相關人員代書遺囑或見證遺囑而導致遺囑無效的情況。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那么錄音遺囑怎樣才能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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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首先就遺囑來說遺囑是財產的所有權人對自己的財產在自己過世之后進行處理的行為。對于有效的遺囑不服的話一般來說只有以下情況才能變更財產的分配情況1、提供一份更有效力的遺囑。那么可以錄音錄像的方式立遺囑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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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二)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一)遺囑人年老體弱,(四)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三)遺囑人為聾、啞、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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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托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托,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托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遺囑。遺囑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愿的無利害關系人,他在執行囑托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遺產進行處分。那么民法典錄像遺囑應當具備什么條件才合法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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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后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復雜民事活動。因此法律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那么民法典錄像遺囑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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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區某小區院內,50多歲的趙女士和兒子、兒媳、孫子一家人晚飯后悠閑散步。 趙女士在踩到一個看起來外觀完好的井蓋時,不料井蓋竟然發生了180度翻轉,致使趙女士墜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趙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隊求助,將趙女士從深井中解救出來并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墜落深井造成趙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脛骨平臺骨折、踝關節骨折等全身多處損傷。 出院之后,趙女士及家屬多次找物業公司溝通賠償款的事情,但是物業公司認為“趙女士要的賠償款過高,而且物業公司已經墊付了醫療費28萬元”,不同意對趙女士進行合理賠償。 委托專業人員才能安心休養 趙女士的家人對于物業公司拒絕賠償的態度非常氣憤,但是也無計可施。一家人為了賠償的事情急得焦頭爛額,導致趙女士無法安心養傷,子女也無法安心工作。 經過一家人商量后,一致決定委托律師來辦理,這樣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賠償款,傷者及家人也能節約時間,各自安好。 經過充分的咨詢溝通,在2022年9月2日,趙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拿到應得的賠償。 元甲律所專案組研究案情,積極指導趙女士準備錄音、現場照片、醫療費用票據等各類證據材料,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合理賠償。 03物業公司擔責 獲得滿意賠償 為了避免物業公司對趙女士傷殘情況不認可,元甲律師為趙女士申請了訴中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 經鑒定趙女士的傷情構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25%;建議誤工期為21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120日。 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為了逃避自身責任,辯稱“趙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部分責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為責任的承擔問題。 針對責任問題,元甲律師專業解析,并具體分析事故發生過程: 事故發生時,雖然未天黑,但涉案井蓋位于小區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觀完好,看不出任何異樣,也沒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標識,任何人經過井蓋都無法知悉井蓋損害的情況,無法對此作出判斷并采取措施,故趙女士作為小區居民不應當承擔責任。 而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未進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蓋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貨車碾壓損壞的情況下不作為,導致趙女士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害,理當承擔全部責任。 法官十分認可元甲律師的庭審意見,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趙女士不承擔責任,由物業公司除已墊付的醫療費28萬元,另外賠償趙女士52萬余元。 趙女士以及家人對賠償金額表示非常滿意!歷經一年的時間,元甲專案組溫暖陪伴當事人及家人度過了每一個艱難的時刻,常常幫助、總是安慰,終于圓滿解決了他們的難題! 律師點評 只有委托專業律師,對案件進行專業的分析,才能制定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立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是有效的,但是為了避免糾紛,建議盡量采用以下幾種方式立遺囑:(1)自書遺囑,即自己親筆書寫并簽名的遺囑,須注明年、月、日。(2)代書遺囑,即請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之一可以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3)打印遺囑,即通過技術設備書寫、打印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4)錄音錄像遺囑,即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5)公證遺囑,即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的遺囑。除自書遺囑和公證遺囑外,以其他方式立遺囑時均需要邀兩名以上見證人見證并簽名,否則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