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婚內侵權說不

導讀:
雖然隨著新《婚姻法》的出臺,婦女權益在某些方面也確實得到了保護。當事人的身心受到嚴重摧殘,然而,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只有一方實施以下行為的構成對一方權利的侵害: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若干司法解釋㈠》中又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僅以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裁定不予受理。那么向婚內侵權說不。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雖然隨著新《婚姻法》的出臺,婦女權益在某些方面也確實得到了保護。當事人的身心受到嚴重摧殘,然而,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只有一方實施以下行為的構成對一方權利的侵害: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若干司法解釋㈠》中又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僅以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裁定不予受理。關于向婚內侵權說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摘要:眾所周知,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婦女在家庭中沒有地位,妻子根本就談不上健康權。當今社會,尤其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推進,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雖然隨著新《婚姻法》的出臺,婦女權益在某些方面也確實得到了保護。但是,封建思想殘余仍有市場,加之法律規定尚不完備,執法尺度尚不統一,夫妻間侵害生命健康權的問題并未得到充分保障。本文詳細介紹婚內侵權行為有哪些種類、有什么特征、我國法律如何保護受害方
婚內侵權的種類
1、侵害人身權的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主要表現為毆打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名譽,強制性行為或拒絕履行夫妻性生活義務等方式。當事人的身心受到嚴重摧殘,然而,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只有一方實施以下行為的構成對一方權利的侵害: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只對侵害一方人身權的行為中極其嚴重的少部分行為予以制裁,而對大多數行為沒有予以處罰。
2、侵害財產權的行為;
多數情況下,侵害人身權的同時也侵害了對方的財產權。在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只侵害對方財產權的案例。侵害財產權的行為主要有隱藏、轉移財產、虛構債務、不合理的大額支出、擅自處置夫妻財產等方式。通過這些方式使對方在離婚訴訟分割財產時少分、不分財產,甚至使對方背負巨額債務。
3、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行為;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夫妻雙方應當互負忠實,現實生活中違背夫妻義務的案例屢見不鮮。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若干司法解釋㈠》中又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僅以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裁定不予受理。在以其他理由起訴要求離婚的案件中,也鮮有當事人因違背忠實義務而受到處罰或制裁的。事實上,這種義務的承擔更多依據倫理道德而非法律,法律雖有規定,但法律的強制執行力在忠實義務方面無能為力。
綜上所述,婚內侵權行為侵權的內容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項是夫妻雙方基于婚姻而產生的權利,另一項是夫妻一方作為獨立的平等的一般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權利。
婚內侵權的特征
婚內侵權的特征就是家庭暴力成分突出,常見的家庭暴力行為指毆打、捆綁、殘害、凍餓、強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帶給配偶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嚴重傷害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造成嚴重后果發生的構成虐待罪。在特征上將暴力區分為性暴力、言行暴力、經濟暴力和冷暴力等幾種類型。
性暴力:比如丈夫患病期間不堪擔負性行為的,妻子經期或體弱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一方患有傳播性疾病未治愈的,有實施變態性虐待傾向的,在以上列舉的情形下,違背配偶意志強行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脅與配偶發生性行為,都屬于性暴力行為?;閮葟娂槭切员┝Φ淖顕乐爻潭?,達到了我國刑法強奸罪的犯罪構成,只不過因為婚姻關系存在的客觀原因,一般不按犯罪處理。
言行暴力:主要包括言行兩方面,行為暴力表現在通過推搡、肢體沖撞、拳打、腳踢、使用兇器刺傷身體、臟器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語言暴力指使用傷害他人自尊的語言進行辱罵、恐嚇、威脅、誹謗,以給受害人精神造成痛苦為主要目的行為。
經濟暴力:對配偶實行經濟控制,主要表現在剝奪對方的經濟處分權利,將一方的收入強行控制在自己所能控制的范圍之下,使一方陷入經濟困境。經濟暴力一般與言行暴力相伴相生,被壓制的一方一旦反抗,言行暴力隨之發生。
冷暴力:是以上三種突出暴力行為的一個例外,屬于其他類型的暴力。比如不做家務,各過各的,彼此漠不關心、不理不睬,生活實施AA制,沒有一絲家庭溫暖可言,早已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離婚只是時間早晚的事了。
我國法律對婚內侵權受害方的保護
我國現行有關法律對婚內侵權人予以約束。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很明顯,我國法律規定侵權人承擔侵權行為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的行為造成損害事實;行為人的行為與該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只要沒有特殊免責情況,侵權人即應承擔責任。在一般情況下,侵權責任的主體構成要件是公民,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對該侵權責任主體作任何限制性規定,也沒有對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作限制性規定,更沒有將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而將侵權人排除在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之外,侵權人也不能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我國關于這類侵權方式的解決方法有五種: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前四種方式還好操作,但是賠償損失的責任承擔就不是那么容易操作了。新出現的婚內索賠案的執行難也對現行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戰。由于我國現行婚姻法實行以夫妻財產共有制為主以夫妻財產約定制為輔的夫妻財產制度,如果夫妻之間事先對財產有約定,則存在個人財產,一方可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承擔責任,賠償另一方的損害,一方也可以將從另一方取得的賠償作為個人財產。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卻很少有人對夫妻財產做出明確具體的約定。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約定而實行財產共有制,那么一方只有將夫妻共同財產冠以個人財產名義、甚至直接用共同財產賠償另一方的損失,一方因人身或財產侵權而從另一方獲得的個人賠償又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說此種做法等于從一人衣服左口袋拿錢再放入右口袋。
家庭是社會的最基本單元,所謂家和萬事興,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幸福美滿的婚姻是家庭和睦、社會穩定和諧的基石。在婚姻家庭中,夫妻雙方應該互敬互愛,禁止侵害對方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共同筑造幸福、和睦的家庭。若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了侵權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受害方要勇敢地對婚內侵權說不。
責任編輯:小蜜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