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婚內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導讀:
在民事領域,我國法律要求請求損害賠償與離婚訴訟同時提起,就意味著我國婚姻法否定婚內損害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卻不斷出現婚內損害賠償的案例,在我國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賠償制度已迫在眉睫。(三)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障礙之排除新出現的婚內索賠案的執行難也對現行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戰。那么淺析婚內侵權民事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民事領域,我國法律要求請求損害賠償與離婚訴訟同時提起,就意味著我國婚姻法否定婚內損害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卻不斷出現婚內損害賠償的案例,在我國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賠償制度已迫在眉睫。(三)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障礙之排除新出現的婚內索賠案的執行難也對現行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戰。關于淺析婚內侵權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內侵權民事賠償責任分析
(一)婚內侵權民事救濟方式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節規定了十種承當民事責任的方式。本人認為其中的以下幾種方式可適用于婚內侵權行為的民事救濟: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對于前四種方式,判決后比較好操作,對于賠償損失的責任承擔就不是這么容易了。
(二)婚內侵權的民事賠償制度的建立
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在國外立法史上已有幾百年的歷史。但對于我國婚姻法律制度來說,損害賠償制度無疑是一種嶄新的制度。當前,由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傳統法律對夫妻之間的侵權行為實行豁免原則。在民事領域,我國法律要求請求損害賠償與離婚訴訟同時提起,就意味著我國婚姻法否定婚內損害賠償,但在司法實踐中卻不斷出現婚內損害賠償的案例,在我國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賠償制度已迫在眉睫。
賠償損失是指以夫妻一方獨立的財產予以賠償,包括賠償財產損失和賠償精神損失。當夫妻一方獨立的財產,不足以賠償時,應受害一方的請求,可以強制夫妻共同財產制度中止,重新確定夫妻財產份額。
(三)婚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障礙之排除
新出現的婚內索賠案的執行難也對現行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戰。由于我國現行婚姻法實行以夫妻財產共有制為主以夫妻財產約定制為輔的夫妻財產制度,如果夫妻之間事先對財產有約定,則存在個人財產,一方可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承擔責任,賠償另一方的損害,一方也可以將從另一方取得的賠償作為個人財產。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卻很少有人對夫妻財產做出明確具體約定。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約定而實行財產共有制,那么一方只有將夫妻共同財產冠以個人財產名義、甚至直接用共同財產賠償另一方的損失,一方因人身或財產侵權而從另一方獲得的個人賠償又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有人認為,此種做法等于從一人衣服左口袋拿錢再放入右口袋。
以上擔憂是必要的,這確實也是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就目前來講,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夫妻間很少甚至根本沒有對財產做出約定,這就使對夫妻個人財產認定十分困難。沒有了個人財產,判決也就無法執行,這樣的判決就變得沒有實際意義曹詩權教授說我國雖然實行的是夫妻共有財產制,但實際中,夫妻人格的獨立并不排除個人財產的存在,如果丈夫(妻子)有個人財產,法院可以判決丈夫(妻子)向妻子(丈夫)賠償,因賠償而獲得的財產是妻子(丈夫)個人財產。
(四)建議增設夫妻個人財產制
為了解決問題,許多專家學者及司法工作人員建議在我國未來的婚姻財產制度中增設夫妻個人財產制,包括法定夫妻個人財產制和約定夫妻個人財產制。筆者同意此種做法。法定夫妻個人財產制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將夫妻雙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具有嚴格個人性質的財產、夫妻單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及其它應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法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婚姻財產制度。約定夫妻個人財產制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約定婚后財產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婚姻財產制度。在雙方沒有約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夫妻個人財產制度,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予以認定,確定屬于夫妻個人的部分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制度有望解決關于婚內賠償判決執行難的問題,使婚內賠償判決成為有意義的判決,從而達到真正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懲罰侵權人的違法行為,規范夫妻關系的目的。
我們希望未來的婚姻立法會有重大突破,規定婚內侵權的受害人享有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權利,并規定夫妻個人財產制,使婚內侵權由侵權人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問題得以徹底解決。
二、婚內侵權民事賠償制度的重要性
現行婚姻法雖然明確規定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以及對于違反夫妻忠實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并沒有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過錯方有權提起損害賠償,而且隨后出臺的司法解釋更是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另一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在婚內提起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筆者認為一方違反法定的忠實義務,實施了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行為的、通奸等行為的,另一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可參照臺灣地區的立法以及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由加害方予以精神損害賠償。因此,筆者認為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賠償制度很重要。
(一)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賠償制度是更好地保護夫妻權益的需要
新修訂的《婚姻法》對家庭暴力的民事責任明確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如果夫妻一方違法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實施了侵權行為,當這些行為尚未達到犯罪的標準時,那么無過錯的受害者要么繼續忍受對方的過錯,要么只能離婚,無論怎樣選擇被侵犯的權利都得不到理想的救濟。如果建立了婚內侵權的民事賠償制度,不僅可以遏制、制裁過錯方的侵權行為,而且對受害方也有相對的補償,這樣既能達到懲罰、教育侵權人的目的,又能收到保護、撫慰受害人的效果,使被害人的權利得到恢復和補償,從而為夫妻間享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建立婚內侵權損害民事賠償制度是維護家庭穩定的需要
建立婚內侵權損害賠償有利于加強同家庭暴力作斗爭,提高人們的守法觀念,增強夫妻的法制觀念,實現夫妻平等,家庭和睦。從而可以預防和減少家庭內違法行為發生,增進社會安定團結。但消極論認為建立婚內侵權賠償制度會導致夫妻矛盾激化,不利于穩定婚姻家庭關系。本人認為,在現階段配偶一方因對方侵權而向法院起訴的案件,相當一部分并非為了解除婚姻關系,而是為了教育、懲罰、警告、警戒有過錯的加害人,讓他(她)回心轉意或保證不再發生類似的暴力事件,為挽救面臨破裂的家庭作最后的努力?;閮惹謾噘r償無疑為不愿意離婚的受害者又提供了一條法律救濟途徑。
(三)建立婚內侵權民事賠償制度是完善我國婚姻立法的需要
從法理上說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造成夫妻一方在婚內侵權得不到保護與補償的局面。而一旦確立婚內侵權賠償制度,就可以為夫妻間的侵權行為提供一條有效的救濟途徑,消除夫妻間侵權得不到賠償的現象,司法部門處理該類案件則有法可依了。
綜上所述,婚內侵權制度的建構在內部要考慮因婚姻關系而在夫妻雙方存在的身份關系以及夫妻之間特殊的親情關系與倫理性調整的特點,在外部要考慮與侵權責任制度以及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相互銜接。此外還要針對不同的婚內侵權的形式,考慮各自不同的特點,選擇不同的適用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