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婚內財產侵權

導讀:
第三方與配偶一方共同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也屬于婚內侵權行為。在離婚訴訟中,這種“虛構債務”的現象不在少數。此現象的出現主要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被告不想離婚,想通過虛構高額債務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擔債務而撤回離婚訴訟;第二種情況就是被告想通過虛構債務來獲得更多財產利益。那么什么是婚內財產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三方與配偶一方共同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也屬于婚內侵權行為。在離婚訴訟中,這種“虛構債務”的現象不在少數。此現象的出現主要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被告不想離婚,想通過虛構高額債務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擔債務而撤回離婚訴訟;第二種情況就是被告想通過虛構債務來獲得更多財產利益。關于什么是婚內財產侵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婚內財產侵權?應當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并且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子女教育的需要,擅自對數額較大的共同財產做出處分,或者人為使另一方對財產喪失使用支配權的一種民事侵權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特征:
2、侵權主體的特殊性:是具有合法夫妻身份的配偶一方對另一方的侵害。第三方與配偶一方共同侵害配偶另一方的合法權益也屬于婚內侵權行為。但第三方對配偶一方的侵害不屬于婚內侵權主體。
3、侵權目的的特殊性:夫妻雙方都有權基于家事代理權的范圍內,處理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內財產的侵權行為不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以不合理的理由,不合法的手段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剝奪了配偶另一方對被處理財產的權益和知情權。
4、括夫妻一方占有使用絕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而使得另一方完全喪失或基本喪失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控制。
二、婚內財產侵權的主要表現形式
婚內財產侵權的形式多種多樣,只要不是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平等處置財產的權利,即構成婚內財產侵權。生活中常見的形式有幾下幾種:
1、夫妻一方擅自處理變賣夫妻共同財產。
常見的是夫妻一方擅自變賣房產,因為房產價值大,所以也常常成為離婚訴訟中雙方主要財產爭議的焦點。夫妻感情一旦破裂,雙方陷入面臨離婚的僵局時,最容易出現一方擅自變賣房產的情況,尤其是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為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產只屬于一人。只要被登記在產證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實有效的,日后另一方追究起來,第三人也能依據善意取得原則取得房產。
2、夫妻一方虛構債務。
現在,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為了多了多爭取財產,“虛構債務”的現象越來越多。在離婚訴訟中,這種“虛構債務”的現象不在少數。此現象的出現主要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被告不想離婚,想通過虛構高額債務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擔債務而撤回離婚訴訟;第二種情況就是被告想通過虛構債務來獲得更多財產利益。此現象的發生不僅侵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妨礙司法公正,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因此,如何防止當事人通過虛構債務來達到其不當目的應引起重視。
3、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他人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將財產贈與他人,同樣是一種婚內財產侵權行為。丈夫將財產贈與情人是否有效?夫妻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大處理決定,應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除非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否則夫妻一方的擅自處分行為應屬無效。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也就是說,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財產,包括勞動所得、受贈、繼承等,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重要財產的處理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否則會因侵犯共有人的合法權益而招致行為的無效。
4、分居期間的財產侵權。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被法院駁回的時候,夫妻雙方往往會選擇分居。此時,問題往往就會出現,6個月的分居時間為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個轉移、隱匿、為泄憤故意毀壞財物的很好的機會。不僅不利于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離婚的判決成為一張“白條”,不利于維護公平正義。
再者,有些女性本身居于弱勢地位,尤其是長期在家操持家務,沒有收入的一方,在分居期間的利益很難得到保護。雖說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卻沒有實際的控制權,大部分財產都掌握在對方手里,最糟糕的情況是一旦分居,連最起碼的生活都很難得到保障。如若離婚后,尚能得到一定的經濟幫助,但是在分居期間,弱勢的一方從法律上來說是不能夠要求對方的經濟幫助的,那對他們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即便她們有勞動能力,但長期脫離社會使她們在短時間內根本無法自力更生,這些問題都需要引起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