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侵權的含義、特征

導讀: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農村廣泛存在的事實婚姻。據此,以1994年2月1日為分界點,成立于此前的事實婚姻在存續期間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應當納入婚內侵權的范疇,反之,則只能作為一般侵權對待。我們且不論這一規定在法律邏輯上是否荒謬,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事實婚姻成立時間的界定,也往往存在極大的困難。那么婚內侵權的含義、特征。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農村廣泛存在的事實婚姻。據此,以1994年2月1日為分界點,成立于此前的事實婚姻在存續期間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應當納入婚內侵權的范疇,反之,則只能作為一般侵權對待。我們且不論這一規定在法律邏輯上是否荒謬,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事實婚姻成立時間的界定,也往往存在極大的困難。關于婚內侵權的含義、特征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內侵權的含義
所謂婚內侵權,指的是指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一方,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違背了法律對夫妻權利義務的規定,實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權或財產權的過錯行為,使對方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
二、婚內侵權的法律特征
(一)主體具有特定性只有夫妻之間發生的侵權才可能屬于婚內侵權。
因而,婚內侵權以雙方存在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為前提,即從時間上看,只有自結婚登記時起,至離婚手續辦理完結期間發生的侵權行為,才可能屬于婚內侵權,而婚前或婚后以及同居期間發生的侵權行為,都不屬于婚內侵權范疇。值得注意的是我國農村廣泛存在的事實婚姻。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行后,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據此,以1994年2月1日為分界點,成立于此前的事實婚姻在存續期間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應當納入婚內侵權的范疇,反之,則只能作為一般侵權對待。我們且不論這一規定在法律邏輯上是否荒謬,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事實婚姻成立時間的界定,也往往存在極大的困難。如何解決這一問題,還有待探討。
(二)主觀上具有過錯
我國對于侵權責任的歸責,存在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三種歸責原則,但筆者認為,婚內侵權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并且這種過錯應以故意為限。這也是婚內侵權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婚姻關系具有很強的倫理性,其中也必然融入了當事人的情感因素,因而,只有在一方具有主觀惡性,故意對其配偶的人身權或財產權實施侵害時,法律才有介入的必要,否則將不利于締造和諧的婚姻家庭生活氛圍和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質量。
(三)客體具有特定性
婚內侵權的客體包含兩個層面,第一層面,夫妻雙方都是作為獨立的平等民事主體而存在的,因而當一方對另一方實施侵權行為,首先侵害的是另一方作為一般民事主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第二層面,婚內侵權侵害的客體是基于夫妻關系所產生的人身權或財產權,而這里的人身權,指的主要是配偶權及其派生身份權。從法理上講,配偶權,指的是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它表明夫妻之間互為配偶的身份利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在合法婚姻關系的前提下,由法律賦予夫妻平等、專屬地互相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一種以身份為基點的權利。但是我國現行法律卻沒有對配偶權進行明確界定,這種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婚內夫妻關系的法律調整不可避免地出現漏洞。筆者認為,應當在《婚姻法》中明確配偶權及其所派生的身份權的內涵、法律地位及具體內容,從而為處罰配偶間的婚內侵權行為和救濟被害人提供法律依據。
(四)客觀方面,夫妻一方實施了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權、財產權,造成對方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過錯行為。
至于具體的侵權形式則具有多樣性,可以采取作為形式,也可以采取不作為形式。前者如重婚、與第三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后者如遺棄、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等。
三、婚內侵權的法律保護
我國現行有關法律對婚內侵權人予以約束。根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很明顯,我國法律規定侵權人承擔侵權行為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的行為造成損害事實;行為人的行為與該損害事實具有因果關系,只要沒有特殊免責情況,侵權人即應承擔責任。在一般情況下,侵權責任的主體構成要件是公民,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對該侵權責任主體作任何限制性規定,也沒有對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的關系作限制性規定,更沒有將侵權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而將侵權人排除在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之外,侵權人也不能與受害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我國關于這類侵權方式的解決方法有五種: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前四種方式還好操作,但是賠償損失的責任承擔就不是那么容易操作了。新出現的婚內索賠案的執行難也對現行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戰。由于我國現行婚姻法實行以夫妻財產共有制為主以夫妻財產約定制為輔的夫妻財產制度,如果夫妻之間事先對財產有約定,則存在個人財產,一方可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承擔責任,賠償另一方的損害,一方也可以將從另一方取得的賠償作為個人財產。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卻很少有人對夫妻財產做出明確具體的約定。如果夫妻之間沒有約定而實行財產共有制,那么一方只有將夫妻共同財產冠以個人財產名義、甚至直接用共同財產賠償另一方的損失,一方因人身或財產侵權而從另一方獲得的個人賠償又會成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說此種做法等于從一人衣服左口袋拿錢再放入右口袋。
以上是小編對婚內侵權的含義、特征及法律保護的介紹。隨著夫妻間侵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將強化夫妻間互敬互愛、相互扶助等優良道德準則的推廣。增強夫妻間的道德觀念,提高全民族的社會主義道德水平,從而加速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婚姻法律制度將會更加產生成熟、更加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