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管轄權

導讀:
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整理的相關離婚官司管轄權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那么離婚官司管轄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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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官司管轄權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被告在勞動教養的;被告被監禁的。
5、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離婚如何確定法院管轄
1、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1款規定,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同時,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則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
我國法院在以下情況下也有管轄權: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定居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離婚的法律適用問題,民法通則第207條規定: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88條進一步解釋;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三、涉及軍婚的管轄
1、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進行訴訟離婚的時候,我們首先要確定離婚官司管轄權的法院,綜上所述,在進行確定的時候,一般是根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來進行劃分,如果是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我們一般是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整理的相關離婚官司管轄權的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