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定之債的效力

導讀:
什么是特定之債的效力從特定之債的數宗給付中確定一種給付,稱為特定之債的特定。特定之債須經特定后,債務才能得到履行。因而特定之債的特定,對于雙方當事人極為重要。即特定之債,依法律的規定而產生者,通常由法律規定其特定權的歸屬;由當事人約定而產生者,依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特定權的歸屬;當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也無約定時,權衡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利益及保證債的順利履行,特定權應屬于債務人。特定之債的意思表示一經達知當事人即發生債的效力,非經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同意,不得隨意撤回或變更。這也是特定之債特定的比較常見的方法。那么什么是特定之債的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特定之債的效力從特定之債的數宗給付中確定一種給付,稱為特定之債的特定。特定之債須經特定后,債務才能得到履行。因而特定之債的特定,對于雙方當事人極為重要。即特定之債,依法律的規定而產生者,通常由法律規定其特定權的歸屬;由當事人約定而產生者,依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特定權的歸屬;當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也無約定時,權衡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利益及保證債的順利履行,特定權應屬于債務人。特定之債的意思表示一經達知當事人即發生債的效力,非經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同意,不得隨意撤回或變更。這也是特定之債特定的比較常見的方法。關于什么是特定之債的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特定之債的效力
從特定之債的數宗給付中確定一種給付,稱為特定之債的特定。特定之債須經特定后,債務才能得到履行。因而特定之債的特定,對于雙方當事人極為重要。特定之債的特定有三種方法: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特定權而特定,三是因給付不能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從數個給付中特定一個給付作為債的標的,這時給付得以明確,特定之債即成為簡單之債。特定之債中,享有特定權的人行使特定權,從而在數個給付中確定一種給付,使特定之債成為簡單之債。這也是特定之債特定的比較常見的方法。
特定權可以歸屬于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一般國家民法都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特定權屬于債務人。即特定之債,依法律的規定而產生者,通常由法律規定其特定權的歸屬;由當事人約定而產生者,依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特定權的歸屬;當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也無約定時,權衡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利益及保證債的順利履行,特定權應屬于債務人。特定權人行使特定權,以一方的意思表示確定一種給付,使債成為簡單之債,發生法律關系的變動,因而特定權為形成權。特定權屬于雙方當事人時,為非專屬權,可以繼承,也可以基于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于其他承受人;但當第三人享有特定權時,原則上應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轉移于他人。特定權與債權有附從關系,一般也不得與債權分離而讓與。
債權人或債務人行使特定權時應以意思表示向對方為之,債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達于相對人時發生效力,無須相對人的承諾。由第三人行使特定權的,多數國家法律規定第三人須向債權人和債務人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國家法律規定第三人向債權人或債務人中的一人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第三人所為的同一內容的意思表示,同時到達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同時發生債的效力,先后到達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以后一意思表示到達時發生債的效力;第三人所作的內容相異的兩個意思表示,無論同時或先后到達債權人及債務人,均不發生債的效力。特定之債為意思表示,適用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規定。當意思表示有瑕疵時,如錯誤、欺詐、脅迫等,可構成債無效或可變更、可撤銷的原因。特定權人為債的意思表示時,可以采用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特定之債的意思表示一經達知當事人即發生債的效力,非經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同意,不得隨意撤回或變更。對債權人或債務人行使特定權的,其撤回或變更應征得相對人的同意;對第三人行使特定權的,其撤回或變更應同時征得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同意。
一是因合意而特定
二是因行使特定權而特定
三是因給付不能而特定
因合意而特定,即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從數個給付中特定一個給付作為債的標的,這時給付得以明確,特定之債即成為簡單之債。特定之債中,享有特定權的人行使特定權,從而在數個給付中確定一種給付,使特定之債成為簡單之債。這也是特定之債特定的比較常見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