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屋繼承人需要到場嗎

導讀:
繼承房屋繼承人需要到場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是的,需要所有繼承人都在場,不到場的話,需要說明情況并做出書面聲明放棄遺產繼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那么繼承房屋繼承人需要到場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繼承房屋繼承人需要到場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是的,需要所有繼承人都在場,不到場的話,需要說明情況并做出書面聲明放棄遺產繼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關于繼承房屋繼承人需要到場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繼承房屋繼承人需要到場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是的,需要所有繼承人都在場,不到場的話,需要說明情況并做出書面聲明放棄遺產繼承。可以委托人把房產證辦了,但是需要有正式的委托協議。如果一直不處理,就只能通過訴訟解決。到時在憑判決書過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15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7條,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遺囑繼承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