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說不繼承財產有法律效應嗎

導讀:
口頭說不繼承財產有法律效應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口頭聲明放棄繼承權的,本人承認的,有法律效力。《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那么口頭說不繼承財產有法律效應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口頭說不繼承財產有法律效應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口頭聲明放棄繼承權的,本人承認的,有法律效力。《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關于口頭說不繼承財產有法律效應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口頭說不繼承財產有法律效應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口頭聲明放棄繼承權的,本人承認的,有法律效力。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第四十七條至五十一條對放棄繼承有了明確的解釋,其中第四十七有這樣的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