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能代寫嗎

導讀:
放棄繼承權能代寫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只要繼承人書面承認放棄繼承權,代理人在有書面授權的情況下,可以代替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独^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自愿放棄房產繼承權聲明書聲明人**,性別**,****年**月**日出生,現住*********,身份證號:********。那么放棄繼承權能代寫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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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能代寫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只要繼承人書面承認放棄繼承權,代理人在有書面授權的情況下,可以代替繼承人放棄繼承權。但要本人口述且要有三個以上的證人作證明并在聲明上簽字或按手印,不需要公證,只要是當事人的真實意識表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聲明書。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自愿放棄房產繼承權聲明書
聲明人**,性別**,****年**月**日出生,現住*********,身份證號:********。
我父親(母親)****于****年**月**日因****,父親(母親)**于**年月日****,我父親(母親)生前與母親(父親)**有坐落于******的********房產壹棟,建筑面積********平方米,房產證號:****************。我父親(母親)****(父親)**生前未立遺囑,也未與他人簽訂遺贈協議,我系父親(母親)**與母親(父親)****婚生**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相關規定,我系該房產合法繼承人之一。
現特聲明:我自愿放棄對父親(母親)**母親(父親)**該項房產的繼承權。
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我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聲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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