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訴訟中事實婚姻的證明責任

導讀:
繼承案件中事實婚姻的證明責任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舉證的原因是誰主張誰舉證,繼承案件訴訟適用該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那么繼承訴訟中事實婚姻的證明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繼承案件中事實婚姻的證明責任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舉證的原因是誰主張誰舉證,繼承案件訴訟適用該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關于繼承訴訟中事實婚姻的證明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繼承案件中事實婚姻的證明責任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舉證的原因是誰主張誰舉證,繼承案件訴訟適用該原則,誰主張誰舉證。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3.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如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如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而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遺產繼承訴訟證據有哪些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提交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二、證明法定繼承或遺囑民法典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1、證明法定民法典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提交收養關系證明書。
2、遺囑繼承的,除應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外,應提出如下證據:
(1)公證遺囑的,應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
(2)代書遺囑的,應提交代書遺囑書并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3)自書遺囑的,應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書遺囑書。
(4)以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除應提交有關錄音外,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5)口頭遺囑的,應提供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