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訴訟離婚開婚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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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訴訟離婚需要開婚姻證明嗎
事實婚姻訴訟離婚不需要開婚姻證明。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要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未登記者視為同居關系。最高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已到結婚年齡但未辦結婚證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是否具備結婚年令如果未辦結婚證的一律視為同居處理。就專門為解除婚姻關系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系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于婚內的共同財產,并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后,按離婚程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只是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解答的全部問題,若有其他疑問,歡迎到律聊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也可以閱讀相關法律知識進行了解。




